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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加强对三类罪犯退赃及财产刑执行监督

2014年08月24日 09:0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监所处检察人员的监督下,尽管在监狱里表现不错,但因为尚有12万元赃款未退缴,在浙江某监狱服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沈某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同样还有9万元罚金未缴纳的涉黑罪犯徐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其减刑申请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衢州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专项检察中,加强对退赃、财产刑执行等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并与监狱、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

  专项检察中,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呈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力度,对监狱呈报活动和法院审理活动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在监狱呈报环节,每个驻监检察室都有专人负责“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不仅审查狱内表现、考核得分等常规项目,还重点审查案卷中发票、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明罪犯已全面履行财产性义务的证据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建议监狱不予呈报。在法庭审理环节,检察机关重点查明赃款去向、罪犯狱内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对未退赃、未执行财产刑的罪犯进行法庭教育,告知其利害关系;对于拒不履行的,建议法庭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或限制减刑。据统计,今年前7个月衢州市检察院已当庭提出检察建议10件,法院采纳7件。

  此外,衢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还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督促罪犯履行财产性义务。对部分情绪波动大的在押人员,检察官主动与其谈心谈话,促使其端正态度,积极履行财产性义务。通过这些举措,一些抱有观望、侥幸心理的罪犯转变了思想观念,通过书信、会见联系家人帮助履行财产性义务。今年以来,该院已累计督促在押犯退赃、执行财产刑90余万元。(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阮水清)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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