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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告官成“寻常事”但仍需清障治堵

2014年09月04日 15: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邓辉林

  截至目前,深圳民告官案件已从1987年至1989年的年平均3宗,上升到2013年的3840宗。2013年,深圳两级法院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案的行政案件,仅占了当年处理该类案件总数的3.8%。民告官从曾经稀罕到逐渐寻常,折射出城市法治建设水准的提升。

  在法治社会里,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应该是正常而平常的事。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曾说:“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也就具有了人格特征,因此应当和原告平等地站到法律的审判席前。

  尽管在深圳,民众遇事找法、向行政机关要个说法的事越来越多,但其他一些地方民告官遭遇重重阻力的事还频频发生。昨日媒体就报道了一个“升斗小民”状告家乡政府的经历,从标题《“民告官”,我要闯四道难关》即可窥见当事人的困恼。“四道难关”指什么,文章说得清楚——立案难、见官难、胜诉难、执行难。道道难关愁煞人,就像一首歌的歌名:“没那么简单”。

  民告官从“没那么简单”到“寻常事”,不仅体现于案件的“量”增,更应体现于案件办理的“质”升,这关乎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强力推动。

  治国先治官,行政机关和官员对待法律的态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法治观念。行政机关的代理人积极出庭应诉,体现的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天然正确,在一些行政案件中败诉就是明证。通过庭审,可以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尤其是现在,一些地方要求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行政权较为强大、失控现象较为常见的现实背景下,更是彰显法治权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有力举措。

  为民告官清障治堵,司法机关大有可为。尽管民告官的障碍的源头在于行政机关,但司法机关秉公办案仍有不小的空间。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的试点改革纵深推进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能的水平将提升。排除行政机关说情、打招呼等干扰,积极立案,依法审判,强力执行,将提升行政诉讼的公信力。可以预料,目前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较低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变。

  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法院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强化审判监督等内容。无论是为司法机关扩权还是增强外部约束,都是为了适应、对接民告官这一社会进步。作为居间裁判的司法机关,要紧的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挟私偏袒。换句话说,告官的民众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至于对实际利益的追求,并不必体现于一时,而是蕴含在公平的机制与环境之中。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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