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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称公益诉讼突破口可从“禁令之诉”开始

2014年09月16日 09:2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新消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解决了以往消费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的问题,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新消法实施已过半年,然而,“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何时能够落地,却仍是一个未知数,因而也备受瞩目。

  公益诉讼管辖权尚待明确

  今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新消法实施半年情况通报会上,中消协秘书长常宇坦陈,新消法实施半年以来,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困扰着广大消费者,比如在公益诉讼方面,尚需通过消费实践、制定配套办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落实和操作。

  公益诉讼第一案缘何迟迟“难产”?在法律上还有哪些有待破解和打通的障碍?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常宇表示,公益诉讼尤其是涉及赔偿类的诉讼,目前在法律上还有很多细节尚待明确。

  “比如,诉讼管辖面对的可能是分布在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形,在哪个法院的管辖区域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诉讼所得的赔偿如何分配?此外,如果侵权方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一旦消协败诉,又该怎么办?在法律上,还有一系列类似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亟待细化和明确。”常宇说。

  常宇表示,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在我国新创设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全国31个省级消费者组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要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全国有32家主体可以承担这项工作。

  “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中消协还是地方消协都非常重视,我们也非常愿意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这项权利。为了推进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公益诉讼课题研究小组,请了律师来作为小组成员,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都积极配合,目前一期报告即将结题。”他说。

  可诉案件范围存争议

  “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参与了最高法召开的对公益诉讼可诉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研讨,因为在两部法律之间还略有不同。”常宇说。

  常宇所说的“两部法律”,一部是新消法,另一部则是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这被认为是我国建立消费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然而,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过于模糊,导致了实践中消费公益诉讼难以实施。

  常宇指出,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这个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实施主体就是新消法予以明确的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

  “但是,这两部法律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概念上,稍有一些区别。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新消法则是侧重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即私益损害。”

  “由于这两部法律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上略有差别,所以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法学界、司法界以及行政部门,目前在对公益诉讼可诉案件的范围上,还有不同看法。”常宇说。

  边等司法解释边寻找案源

  常宇介绍说,目前在国际上通行的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禁令之诉。即针对某一领域侵害消费者行为,由消协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责令相关相对人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是赔偿损害之诉。即对某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由消协组织提起赔偿性的诉讼,要求侵权方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是穷尽非法所得之诉。即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请由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所取得的不法收入,可以提请法院将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没。

  “虽然国际上涉及公益诉讼有这三种形式,但是即便在欧盟,目前大多数也只是开展了禁令之诉,即针对企业不法行为发出禁令的公益诉讼。后两类因为比较复杂,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也有,但是不多。”常宇表示。

  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突破口”在哪里?

  常宇认为,鉴于目前公益诉讼这项制度在中国刚刚创立,在国际上通行的三类公益诉讼方式中,从“禁令之诉”这种相对简单的类型来起步,可能更适合实际情况。

  “这件事情,我们正在和各有关方面逐渐达成共识,一方面在等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积极寻找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法律程序相对明确的案件,可以先行提起公益诉讼。一些地方消协组织也非常愿意开展这项工作。”常宇说。

  “在此方面,我们也特别针对限制消费者法定权益类的投诉,涉及消费群体比较大的,研究有无可能转为公益诉讼类案件,中消协和一些地方消协都正在梳理,寻找合适的案源。”

  “我们很慎重,不管是中消协还是省级消协来打,毕竟都是第一案,我们想还是稳一点。一旦敲定,就要对得起大家。”常宇说。

  (记者余瀛波)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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