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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用网络传播法轮功信息 被判三年

2014年09月16日 14:2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被告人宋某某是一位农民,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审理终结,宋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年初,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宋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法轮功”是邪教的情况下,利用网名为“心缘”的腾讯QQ,在QQ空间及QQ邮箱上上传、转载、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图片等供他人浏览、转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法轮功”系邪教,仍在网络上上传、下载、发表、传播关于“法轮功”的有害信息,图片供他人浏览,转载,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诉阶段和庭审阶段都能真诚的认罪,悔罪,应认定其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自2010年开始通过互联网下载和转载“法轮功”信息,在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情况下,利用其网名为“心缘”的腾讯QQ,在其QQ空间上上传他人编写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日志40篇,相关图片58张,并通过其QQ邮箱向107个收件人发送人一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的压缩文件,向网名为“昙花念”的用户发送含有6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的邮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 李泳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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