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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伦落网引大义灭亲争论:为维护正义泯灭人性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9月17日 09:4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高玉伦落网,“大义灭亲”被责难

  高玉伦落网,由此引发对“大义灭亲”非议和指责,令人始料未及,也让侄女一家人很受伤。“以践踏亲情的方式维护正义,虽然合法却不道德”,这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9月11日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案最后一名嫌疑人高玉伦落网。9月2日凌晨4点40分,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外逃,当地随即展开万人大搜捕,犯罪嫌疑人李海伟和王大民很快落网,高玉伦却一直外逃。

  9月11日下午5时许,逃跑10天之后的高玉伦在延寿县青川乡河福村西王家屯村民汤大名家讨饭吃时,被汤家人用塑料绳子将其双臂捆住,高正在拼命反抗,赶来的民警用手铐将其控制住。

  汤大名介绍,下午5点左右,高玉伦来到他家,一进门就让家人给他做饭吃。汤大名的媳妇与高玉伦是叔侄关系,媳妇称呼高玉伦为“二大爷”。一家人一边为高玉伦准备饭菜将他稳住,一边打电话向村支书报告,村支书立即向警方报警。其间,汤大名的父亲劝高玉伦自首,被拒绝后,父亲给汤大名的弟弟递了一个眼色,二人用塑料绳子将高玉伦捆住。高玉伦踹了汤的父亲一脚说:“连你都出卖我!”

  高玉伦落网,不仅让参与搜捕的人员、当地百姓,也让全国人民松了一口气。令人意外的是,围绕着高玉伦被抓,网上对“大义灭亲”质疑和责难的声音迅速多起来。声音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怀疑当事人举报、控制高玉伦是为了奖金。“中公教育杨阳”微博中称:“高玉伦被捕,当然罪有应得,但是过程值得深思……面对15万元奖励,‘亲’们当然把持不住。好一个替天行道,大义灭亲!”

  另一种声音则是对“大义灭亲”行为的质疑。著名评论人韩浩月在实名认证微博“韩浩月V”发表看法:“‘大义灭亲’并不是一件值得颂扬的事,也不能因为给疑犯家人带来帮助而被鼓励。在对待‘大义灭亲’的态度上,我们太注重实用了,文革时许多人这么做过,结果留下终生的内心痛苦。”名为“凌默野”的微博说得更为激烈:“亲亲相护、亲亲相隐乃人之常情,是普遍的人性。亲人间告发、出卖、背叛,以践踏亲情、沦丧良心、泯灭人性去维护正义,这种行为虽然合法,但却极不道德。”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也在实名微博“范忠信V”中表示:“有(亲属也构成)包庇窝藏罪的巨大威胁,所以才有‘大义灭亲’的无奈选择!”

  当然,也有对“大义灭亲”表示赞赏的声音,但质疑和责难似乎占了主流。对此,当事人一家感觉很委屈。汤大名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帮助抓获高玉伦,“不是为了钱”。对于记者“网上也有人说你家‘大义灭亲’,你怎么看?”的问题,他的回答是:“说得太……哎,心都碎了。”

  “大义灭亲”的“前世今生”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被千古传颂;而作为维护家族伦理的制度设计,“亲亲相隐”同样源远流长。两种理念的激烈碰撞,在一些新闻事件不时显现。

  作为一种美德,“大义灭亲”源远流长。最早的故事出自《左传·隐公四年》,讲述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

  因为儿子大逆不道而选择杀掉他,《左传·隐公四年》曰:“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其中“大义”,指的是和个人、家庭以及特定群体利益相对应的国家、社会利益。

  “大义”固然重要,但它并不排斥和否定家庭伦理。与“大义灭亲”相对应的“亲亲相隐”,即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比如《唐律疏议》即规定,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立法,很长时间内并未吸纳“亲亲相隐”内容,但来自学界的呼声很高。有学者统计,多年来发表的有关这一话题的论文,多达2000余篇。而一些新闻事件也不时引发有关“大义灭亲”的争论。

  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省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刘江辉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更出人意料的是,为保护“贪污受贿”的证据,母子俩于2月11日住进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张某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要求纪检等部门开柜调查。对此,有媒体赞扬张某母子“大义灭亲”的正义之举;也有专家指出,纵容、鼓励嫌犯的至亲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案件是有好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基础的伦理亲情。

  耐人寻味的是“大义灭亲”者态度的转变。由于举报事实被查实,刘江辉最终获刑19年。张某转而为其鸣不平:“法院明显判重了,他并没有贪污这么多。”

  2011年1月,河北省高级法院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对此,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一些人将它解读为鼓励“大义灭亲”,认为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伤害亲情伦理、冲击家庭观念的风险。

  我国立法对“亲亲相隐”的吸纳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于刑诉法这一规定的价值,人们判断不一。在刑事立法中,要不要规定某一制度、规定到怎样的程度,归根到底要以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根本宗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亲亲相隐”内容,于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此,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从捍卫家庭的人性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填补了亲属拒证权的立法空白,体现了司法文明和人性关怀,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也有人表达了失望之情。他们的失望,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该条规定,不是以证人权利的方式规定的,而是以列举法院职权的方式表达的——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作证,但近亲属除外。二是亲属拒证权内容有限。这表现在,第一,主体有限。可以不出庭的近亲属,既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配偶、父母、子女这一部分亲属享有该权利;第二,只在审判阶段有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其仍有作证的义务。特别要指出的是,按照刑诉法规定,近亲属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法院不得强制其出庭。但如果其自愿出庭作证,则不仅应允许,甚至会受到鼓励。

  一些人表达失望之情时,多会搬出国外的规定。就“亲亲相隐”而言,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实走在我们前面,比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的权利,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我们是“亲亲相隐”的“祖宗”,所以,我们这方面规定不能“落后”,这似乎是一些人的逻辑。但在刑事立法中,要不要规定某一制度、规定到怎样的程度,归根到底要以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根本宗旨。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相当一段时间内,犯罪高发态势仍将持续。某些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亲属之外的人知晓的可能性比较小。一旦“亲亲相隐”的规定过于宽泛,无疑会加大案件侦破难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立法对“亲亲相隐”范围的规定是适当的。未来是否扩展、如何扩展,取决于犯罪形势变化以及侦破技术能否提高等一系列因素,绝不是“纸上谈兵”那么简单。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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