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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法律界呼吁尽快出台赔偿细则

2014年09月17日 16:20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频发的各类校园伤害案件,不仅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大杀手,且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已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写照。日前,记者对法院近年判决的部分校园伤害案梳理分析后发现,受害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学校若无法举证其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的话,法院往往会判校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首要问题。

  课间成为校园伤害多发时段

  “学生们在课间嬉戏打闹,成为了引发校园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傅平律师表示,学校并非“保险箱”,课间往往是老师看护最易疏忽大意的时刻,在这期间的伤害事件频发,“从阶段上区分,伤害事件主要发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伤害事故较少”。

  来自法院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今年4月,长宁法院对近6年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男生受伤比例多、运动型损伤和玩闹型损伤占大部分、损害后果严重、诉讼标的额高、调解撤诉率低、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比率大等特点,认为校园伤害案件在给受害学生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在校受伤学校并非一定担责

  10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管理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法院有理由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杜文俊表示,对于10岁以下的孩子,在校期间,老师、学校需要尽更多的注意义务。“家长往往对学校责任承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孩子只要在学校受伤,就应由校方承担责任,并以此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杜文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平时应该教育孩子不要伤害别人、如何躲避危险,冷静处理同龄人之间的矛盾,避免拳脚相向。一旦发生纠纷,家长首先应该保持冷静,并固定证据,积极和相关方进行协商”。

  调解困难亟待相关法律出台

  记者了解到,由于校园伤害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责任,到法院起诉后,这类案件调解率始终不高,且一审后上诉率较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受害学生家长在处理问题时大多情绪激动,不能理智面对,往往提出过高数额的赔偿;学校却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并非校方原因或已协助积极救治,尽到合理责任,不同意学生家长的诉求,“多方面因素叠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诉讼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

  目前,我国尚未对校园伤害赔偿出台详细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在赔偿标准上也千差万别。“由于学校往往是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被告,导致学校不堪重负。不少学校甚至为了规避类似案件的发生,采取早放学、早下课的办法,尽量减少学生在学校内的活动时间。”傅平认为,应尽快针对校园伤害案件的发案特点等因素,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学校也能合理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刘栋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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