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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倒树砸伤路人 管理部门被判承担6成赔偿责任

2014年09月22日 10:26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6级大风吹断行道树砸伤路人。一审法院判决行道树的管理部门承担60%赔偿责任,路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9月28日8时许,黄陂区前川街胡某站在自己经营的门店前,天空瞬时刮起6级东北风,路边的行道树被大风刮断,断枝砸伤其头部。胡某立即报警。经调查,确认事故树木归黄陂城建局管理和所有。

  胡某伤后用去治疗费7万余元。2013年1月,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0日。2013年3月,胡某将黄陂区城建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陂区城建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调查,涉案树木为行道树,系水杉。走访树木两旁的案外人,均表示刮大风的时候该树木容易折断。经依法核算,胡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致人损害不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造成十级伤残,与黄陂城建局的行道树木折断具有因果关系。涉案树木极易在大风下断枝引发事故,黄陂城建局应当预料到这一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没有及时查看并维护管理,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胡某作为成年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应当对天气情况、道路状况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免损害发生。其受伤与疏忽大意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的民事责任。判决黄陂城建局赔偿胡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李亦中)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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