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哈市刑讯案审判不能树立反面示范

2014年09月23日 09: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 观察家

  发生哈市刑讯案这样的“司法事故”,同样是有征兆的。这些事故征兆的背后,也有着众多的事故苗头。比如极为混乱的“特情”制度,极度随意化的侦查权乱委托等等。

  发生在哈尔滨的吴岩等刑讯逼供案近日进入了二审程序。此前的一审法院认定了集中发生在2013年3月的七起刑讯案件。官方的通报称,“刑讯逼供的手段十分恶劣”。吴岩因此获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赵晓光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他被告人一审的判罚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

  最高二年六个月的徒刑,谈不上严厉。从法条上看,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刑讯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参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据新华社昨日报道,去年3月24日,吴岩指使程小伟、潘永权、李迎彬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对梁某进行电击,程小伟用鞋底抽打梁某头面部,此间,梁某猝死。

  这大概就是哈市刑讯案被描述为“手段十分恶劣”的原因所在。刑讯致一人死亡,按说依法应“参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以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论,刑罚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较之现实中的一年到两年多,实有天壤之别。此案二审是因被告人上诉,却不知检方有无根据刑法规定提出量刑畸轻的抗诉。以一两年甚至缓刑来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实属奢谈。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案中的被告人只有吴岩、张思亮、赵晓光等三人系警察,而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李迎彬等参与刑讯的人员根本就没有警察身份,属于“特情”人员。

  侦查权是国家特定权能,只授权给专门机关、专门人员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过程中最重要的调查活动,其行使主体也只能是有资质的侦查人员。“特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线人”,其身份定位是为侦查人员及时地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特情”的法律定位仍是公民,其参与侦查是辅助性的,也是从属于侦查部门的。“特情”本身不拥有任何侦查权限。

  逼供之恶,众所周知。一些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现在却“知法犯法”将刑讯视为日常化的侦查手段,理应依法严惩。但在此案中,如果检方未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将不能在一审裁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或许说明,对刑讯的轻刑化,在一些地方公检法机构中已经有了“共识”。

  发生哈市刑讯案这样的“司法事故”,同样是有征兆的。这些事故征兆的背后,也有着众多的事故苗头。比如极为混乱的“特情”制度,极度随意化的侦查权乱委托等等。像这些公开的违法,本应是极易发现的“事故苗头”。在刑讯者被依法究责的同时,那些负有监察之职的部门和官员也该好好反省:作为司法活动的“安全官员”,你们对司法事故的控制和消除都体现在哪里?监管者建章立制让执法者“不能为”,这样的安全前提,不能等!

  □王刚桥(学者)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