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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母婴保健法 禁止代孕和买卖胚胎

2014年09月23日 14:11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昨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我省将严管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代孕和买卖胚胎等。

  男女双方婚前应当体检

  “目前我省每年仍有相当数量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出生,亟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治。”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说,而婚前医学检查是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

  记者了解到,在南京,2003年强制婚前检查取消后,婚检率一落千丈,如今各个区都在推行免费婚检,婚检率又有所上升。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实施代孕技术的最高可罚3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和医学科学不断发展进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市场也需要规范。

  根据《办法(修订草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执业范围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者精子库技术服务的;未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的;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的;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可追刑责

  与此同时,我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肖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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