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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院长提名之问”击中司法行政化软肋

2014年09月25日 15:30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房清江(湖北嘉鱼)

  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甚至包括北京的一个基层法庭。该法庭在官方微博上发问,“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这一系列的提问,并不能简单解读为“外行领导内行”的话题。从体制构架来看,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本义是行政与司法相对独立。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维护法律公正,与普通的行政机构相比,有着更强的专业性,同时,也对防止权力干扰有更强的诉求。

  法院院长首先应当是法官,其次才是行政职务。在具体的事务中,院长或许可以不直接参与审判,但是按照业务职务任免规定,法院院长还将担任审委会委员,这绝对不是外行“打酱油”的角色。按照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规定,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即无资格当法官。如果不能当法官,更没有资格担任院长,这个逻辑似乎顺理成章。

  遗憾的是,《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法院院长的任免则表述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没有明确法官任职条件是法院院长任职的必备条件。这一模糊地带,恰恰为党政官员入主法院留下了后门,不管这种普遍通行的做法是否合理,至少在法律上都不算显性违法。

  院长法官化、专业化不仅是民意期待、大势所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司法是否独立的一个标识。司法行政化的弊端由来已久,在人事任命方面,法院被等同于一般的党政部门对待,院长“官位化”,许多非专业背景的官员走上院长、副院长的工作岗位,不仅堵塞了法官群体的上升通道,而且失却了对外来权力干预的壁垒,使得公正独立的意志本能“缺钙”。

  “院长提名之问”击中司法行政化软肋,法院院长怎么任命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什么官员都可以入主法院,无疑使得法院成了党政官员去留的一个驿站,不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更不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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