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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5万做生意 法院判决归还2.5万

2014年09月29日 11:15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市妇联接待女子李青(化名),她的问题很特殊:“婚内夫妻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李青与丈夫陈杰(化名)长期分居。2009年,陈杰的公司资金紧张,便向李青借了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3个月后,李青要求丈夫还款,丈夫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为由拒绝还钱。
  市妇联请来的律师刘新星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反映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婚内夫妻间的借条就有效。但是,夫妻婚内借条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除非出借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主张债权,或存在可以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李青和陈杰并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陈杰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属于为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营行为,在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属于李青个人财产的前提下,法院会判决陈杰只归还2.5万元。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严鑫)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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