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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大谣传谣原门户网编辑受审 收立二拆四等人辛苦费

2014年09月29日 15:4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刚一被带入法庭,被告人的眼圈就泛红了 摄/法制晚报记者 王晓飞

  继今年8月14日,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朝阳法院受审后,其并不高明的炒作手法也被披露(本报曾经报道),而在幕后帮助立二拆四的尔码公司推荐并发布网络视频到网站首页进行炒作的新浪网站编辑吴某,今天上午,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朝阳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 原新浪编辑帮立二拆四炒视频

  据检方指控称,吴某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多次接受北京尔玛天仙公司、北京尔玛公司的委托,利用其担任网站视频编辑的职务便利,为尔玛两公司在新浪网推荐、发布视频,并收受尔玛公司给付的5万余元。

  检方认为,吴某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起诉书显示,吴某,1982年生,湖北省人,案发前是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视频编辑,因为“立二拆四”推荐炒作视频,被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上午开庭

  被告人:视频比较糙 我帮忙改后上传

  上午9时30分,身材瘦弱、戴着一副黑色眼镜的吴某被法警带入了法庭,看到旁听席前来旁听的家人,这个网站编辑眼圈红了,而吴某此时也没有预料到会有“长枪短炮”对着自己的十余家媒体记者前来旁听,他虽然是网站编辑,但没见过这种“大阵仗”,颤颤巍巍地,坐在了被告人位置的椅子上。

  对于检方指控,吴某自称完全认罪,但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吴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取“这么多”。

  “我的职权范围是将上传新浪网的视频内容推荐到新浪播客首页,经过我的审查后可以直接在页面发布。”在法庭上,吴某坐得笔直,他称自己从事的频道是微电影频道,杨秀宇(“立二拆四”)等人给他的视频往往是新闻点和标题比较糙的,把视频给他后,他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把视频重新审查,修改标题、内容介绍和图片等东西后,帮他上传。

  “经过我处理的视频一定能够通过公司的推荐审核。”随后,杨秀宇给他所谓的“辛苦费”和“劳务费”。

  吴某说,杨秀宇曾给他世上最年轻富二代、中国梦之声一歌手、某女孩红灯停车跳舞的视频。

  “编辑私下收取费用推荐视频公司肯定是不允许的,领导也说过。”对此,吴某称,其收的钱是帮助杨秀宇修改视频的“劳务费”。但据法院审查,这笔钱是帮助杨秀宇的炒作视频推荐到首页的“好处费”。

  证人:推荐视频位置越好 价越高

  尔玛公司一名专门和吴某运作此事的被告人卢梅(另案处理)的证词显示,尔玛公司制作的这些视频都是帮客户炒作的“隐性广告视频”。

  根据新浪网的规定,广告视频推荐首页必须通过其广告部,但这样收费一般较高。而这些公司为了省钱就让尔玛公司拍摄隐性广告性质的视频,再传到门户网炒作。

  于是,卢梅等人就买通视频编辑吴某,直接由他将炒作视频推到首页,并提供费用。

  卢梅曾将某避孕套公司等的炒作视频发给吴某,吴某再推荐到新浪网首页。期间,吴某收取1500到7500元不等的费用。“他推荐视频一直在涨价,发的位置越好价格越高。”卢梅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今天下午,北京同科创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庭代表人赵某还将于朝阳法院受审。

  赵某被指控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以营利为目的,为两尔玛公司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收取7.1万元,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记者 汪红)

  案情揭秘

  为保合作给行贿人返款

  据检方指控,吴某帮忙上传的视频涉及15个项目,其中有曾被热炒的史上最小炫富女。

  据立二拆四的证人证言称,公司将制作好的视频上传至新浪视频库,一般都登上一两天,如果这时视频没有被推荐到新浪首页,尔玛公司才会联系新浪的编辑吴某,让他帮助推荐到首页。

  尔玛公司与吴某接触的工作人员称,吴某为了保障和尔玛公司长期合作,会定期给工作人员一定数额的返款。

  立二拆四公司年入千万

  从2006年的“别针换别墅”开始,立二拆四几乎每年都要制造一起轰动网络的热点事件。

  立二拆四说,起初他的炒作还是追寻“正能量”,例如炒作“天仙妹妹”、“最美清洁工”等,后来为迎合网民口味,策划开始纯粹博眼球。

  立二拆四曾称,曾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的“干露露浴室征婚门”、“郭美美炫富”等事件,其都有参与。这些炒作给他带来了不菲的收入。而其所创的尔玛公司在“鼎盛时期”仅北京公司就接近50人,下设视频部、文案部、媒介部等,公司年营业收入近千万。

  文/记者 王晓飞

  律师解读 给“大谣”当“推手” 危害大于删帖?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晓敏律师表示,以往有网络编辑受审多是因帮客户删帖。但吴某的行为,应当说是充当了立二拆四的“推手”。

  网站编辑利用职务便利帮客户推荐、发布视频,对视频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必然会起到加速、催化的作用,其影响远大于编辑删帖。

  如果网站编辑所推荐之视频是虚假的、虚构的,会使阅读者产生重大误解,由于阅读者对编辑推荐的视频多深信不疑,因此可能通过转发和口口相传迅速传播,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要澄清事实真相往往很困难。

  删帖与推荐 量刑是否有别?

  姚律师表示,删帖与推荐是两个不同的方向,一个是消除影响,一个是扩大影响,但该行为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基于索取或收受贿赂而为的,是对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在量刑时,还是要结合涉案金额、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考量。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吴某在本案中的受贿金额,其量刑或在五年以下,并可能被处以没收相应财产。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姚晓敏律师认为,网站编辑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规定,取消了刑法中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文/记者 汪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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