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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小伙为逃单喝洗手液 口吐白沫佯装醉酒(图)

2014年10月08日 10:3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现场。(图据阆中法院官方微博)

庭审现场。(图据阆中法院官方微博)

  喝掉KTV洗手间洗手液,口吐白沫,假装醉酒借此逃单……这是年仅 20 岁的侯林(化名),在过去一年多来经常上演的伎俩。据了解,他曾先后7次,逃单共计11929 元。近日,这名小伙因屡次逃单和盗窃,被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侯某的逃单行为系合同诈骗,但因其涉案金额没有达到量刑标准,未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00元,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A

  逃单

  7次共逃近12000元

  据介绍,侯林,南充阆中市人,20岁,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和多次在饭店、KTV逃单,近日,他被告上了法院。

  去年4月26日,侯林在阆中一会所包间喝酒遇到牟某,趁牟某在包间喝醉熟睡之机,将其钱包偷走,并用偷走的钱结完自己在歌城消费的2300元账后坐的士离开,会所工作人员发现后追上侯林将其挡获,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侯林被保释。

  大半年过后,侯林再次进入公安局,而此次的原因更是令人大跌眼镜:

  2013年11月17日,侯林在某KTV内消费1791元,后以接人为由逃离现场。KTV负责人报警后,侯林被抓获,警方的调查结果让人意外—这并不是他第一次逃单。据调查,2013年5月到2013年11月期间,侯林先后7次在阆中多家KTV和饭店内消费后逃单,金额累计11929元。

  B

  酒店

  喝洗手液佯装醉酒

  翻看侯林的逃单记录,记者发现,他逃单的伎俩多数都是装醉。以2013年10月5日晚的逃单为例,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联系到该家KTV。对于侯林的行为,KTV方面表示既愤怒又无奈。“遇到这样的人,除了报警,也没有其他办法。”该家KTV大堂经理告诉记者,对于侯林逃单的事情,她至今印象深刻。

  “当时他和一个男的一起,在包间唱歌,到凌晨2点,只有他们一拨客人了。”该经理回忆说,服务员就去敲门,发现其中一个男的走了,侯林躲在包间厕所里,“还口吐白沫”。

  侯林的情况吓了酒店值班服务员小廖一跳,正要叫救护车,他发现情况不对劲。“吐出来的味道不对,不像醉酒的气味。”小廖说,检查过后,他发现是洗手液的味道,“这时才明白过来,侯林是装醉,想逃单。”

  随后,他叫来经理后报警,侯林被带走。

  C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犯盗窃、诈骗罪  2014年9月16日,公诉机关起诉称,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更引人关注的是,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自2013年5月到11月,侯林先后七次在明知自己无钱付账的情况下,在歌厅、餐馆等处消费,后采取假装昏倒、装醉等方式逃避结账,金额共计11929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不构成诈骗罪  在庭审现场,侯林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侯林犯盗窃罪并无异议。但是,对其在歌厅、餐馆逃单,提出了逃单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他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辩护律师说,但本案中的涉案金额达不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够刑事追究的起点,“所以不构成犯罪。”

  同时,辩护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侯林的家人已和各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赔付了各单位。“以成本价将侯林消费的东西,赔付给了歌厅和餐馆。”

  D

  法院审理

  逃单金额未达诈骗立案标准

  经过审理,南充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侯林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侯林屡次逃单,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自己不具有消费能力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侯林在进行合法的有偿消费或接受服务之后,虽有隐瞒自己不具有消费能力的事实,同时又虚构“接朋友”、“昏倒”、“醉酒”等理由以逃避支付费用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产生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和意思。故侯林的逃单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侯林在进店点餐或消费时,是和饭店、KTV等消费场所形成了一种平等的消费合同关系,侯林在消费后有支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义务。其利用合同作为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媒介和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其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

  但因本案中侯林骗取金额为11929元,未达到合同诈骗罪两万元的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中侯林也未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可治安处罚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律师认为,从判决上来说,法院是正确的。“侯林的多次逃单属违法行为,因金额问题,没有达到经济犯罪的要求,不属于合同诈骗,但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任静说,侯林和商家已经有合同关系,那么侯林在恶意、蓄意去逃单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公安机关有权对侯林进行治安处罚。”逃单记录

  2013年5月23日晚,在阆中某歌城内消费1580元,后因无钱结账而逃离现场;

  2013年6月29日晚,在阆中某歌城内消费3606元,后没有钱结账而以装醉为由拒不买单;

  2013年7月,在阆中某火锅店消费465元,后没有钱结账而装醉睡觉拒不买单;

  2013年7月21日晚,在阆中某歌城内消费1844元,后逃避结账离开;

  2013年8月27日晚8点,在阆中某歌城内消费1060元钱,在买单的时候,假装昏倒而未结账;

  2013年10月5日晚,在阆中某歌城包间内消费1583元,后以装醉为由拒不买单;

  2013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侯林在某KTV内消费1791元,后以接人为由逃离现场。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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