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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业务主管找人冒领工资 一年贪污105万获刑

2014年10月10日 09:5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国有公司业务主管获刑12年 上诉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利用担任国有公司业务主管之便,将朋友列入客户员工名单,再通过向其发放工资、年终奖金等名义先后骗取公款105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三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主犯孙硕、从犯王东旭均因贪污罪分获12年、5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退赔52万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间,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孙硕,利用职务便利将朋友王东旭列入其负责管理的客户员工名单中,并通过向王东旭发放工资、年终奖金、离职补偿金的名义,先后骗得公司公款105万余元。公司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检察机关报案。2013年11月,纪检等部门负责人就此事约谈孙硕。孙硕承认犯罪事实后,被移交给侦查机关。次日,同伙王东旭也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孙硕和王东旭分别退赔了52万元和6万余元赃款。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孙硕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王东旭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对王东旭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最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孙硕有期徒刑12年、王东旭有期徒刑5年;同时责令两人退赔剩余46万余元,发还公司。

  孙硕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他认为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管理、支配公司资产的权限,应以职务侵占定罪;同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并予以改判。不过孙硕在二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不适用“职务侵占”

  三中院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孙硕所提的上诉理由认为,公司发现孙硕侵吞公司财产105万余元后,公司纪委向主管上级北京外企集团纪委汇报,并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报案,而孙硕在向公司纪委和检察院供述中,均表示仅从公司侵占50万元,并未如实供述,因此不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不构成自首。

  此外,该公司系国有公司,孙硕利用职务权限,为王东旭申请唯一号使其以客户员工身份进入系统,后又指令输机员、业务助理将王东旭添加到客户应发工资名单中,体现了孙硕具有管理权限,也实施了管理行为,孙硕虽不直接管理、支配公司资产,但其所从事的工作与管理、支配公司资产相关,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不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的相关规定。最终三中院驳回孙硕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彭小菲)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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