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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后不离家借债8万多 妻子被判共还债务

2014年10月16日 14:58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与对方再无任何关系。然而离婚后不离家,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没有了偿还义务呢?10月13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答。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俩人8岁的儿子发觉,因此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过去一样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5月,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万元,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林某多次索要,但张某都以无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其前妻李某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借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李某也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李某有工资,所有支出均是由李某个人负担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其前妻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万元。(付建国 记者 雷蕾)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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