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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猴戏艺人就判刑提出上诉 在全国征集辩护律师

2014年10月18日 18:3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7月份,河南省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没带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带走。9月23号,经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由于情节较轻,法院决定不予以刑事处罚。

  现在,事件有了新进展。河南省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前天发布《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关于组建四名艺人案辩护律师团及倡议募捐的公告》,宣布将对案件继续上诉,并还将成立鲍凤山等4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二审辩护律师团,并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辩护律师。既然法院都决定不予刑事处罚了,为何这些耍猴艺人还要上诉呢?

  “我们在街上耍,森林公安来了两个,你们不要在这里耍了,跟我们一起去,我们都有驯养许可证,国家发的,你看一看,不用看,跟我们进去!把我关到看守所里边,你看我们这耍耍猴子卖个艺,我们也没影响,怎么能犯法了呢?”

  说话的人,叫鲍风山,他就是事件中河南新野县四名耍猴艺人之一。事情要从今年7月说起。7月9号,鲍风山等4人,带着自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牡丹江街头表演猴戏时,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

  9月23号,黑龙江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宣判他们四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虽然没有被判刑,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却结实的落在了这4个人身上,更是波及到所有情况相同的猴戏艺人。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怎么也想不通,他说大家都有国家发的“驯养许可证”,以前就算有违规,也只是影响市容交通,怎么一夜之间耍猴就变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张俊然:我们县动植物保护站给我们都颁了一个驯养繁殖许可证,拿者这个驯养繁殖许可证都不用他那个介绍信了,以前城管那一块儿,你到别的地方去耍,这个地方影响交通,说两句好话没像这么这么严重,一下子把俺弄到违法这个法律这个角度上来了。

  张俊然忧虑的说,如果按照现在的宣判,以后艺人再想带着猴子出去演出,必须先办理“运输许可证”。这对没什么文化,就靠手艺吃饭的耍猴艺人来说,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一次能办下来,对于耍猴这种机动性极高的街头表演,凡是换地儿就要办许可证,根本不现实:

  张俊然:办下来是很麻烦的,举个例子来讲,我们要到牡丹江去表演的话,我们就要到牡丹江当地找一个合作单位,然后得跟他们市里面、省里面写一个申请书,然后他们省林业厅再跟我们省林业厅发个邀请函,然后我们拿着这个函到县、市、省办那个运输证,最后才能拿到运输证到牡丹江进行表演。如果我到你牡丹江表演几天挣不到钱的话,我就不在你这里表演了。我假如再去河北的话又要同样是要经过这个步骤,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新野县是有名的猴戏之乡。距今已有二千多年历史的猴戏,不仅是当地许多人的谋生手段,更是他们引以为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事情一出,不仅猴戏艺人不敢出门表演,新野猴戏申遗的步伐,也停止了:

  张俊然:这几天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有好多人都不敢出去了,他们出去现在对自己的身份不明确,害怕万一再碰到像这样的事情,省里面批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够三年以上可以申请国家级了,不是出他这个事的话今年9月份我们报表都拿过来了,准备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这个事又停下来了。

  在包括张俊然在内的新野猴戏艺人看来,这一纸有罪的判决,无疑让猴戏遭遇了“灭顶之灾”。经过与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的协商,鲍凤山等4名艺人,在10月8号提起了上诉。本案代理律师,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认为,现有法规,并不应该适用于耍猴艺人。

  宋杨:341条的立法本意是针对猎捕、杀害还有贩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一种打击,那里面提到的运输是指对野生动物进行迫害、贩卖的运输,而不是合法拥有的,像他们耍猴的都有驯养证,还有马戏团、动物园,还有自己家宠物可能都办有合法驯养证或者领养证,合法拥有物权附带着就会有一个合法运输的权利,我认为对他们这种行为是行政法规调整的案子。

  对此,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要判断“非法运输”是否成立,需要三个条件。首先,拥有这个动物是否合法。第二,是否有非法买卖、杀害的嫌疑。第三,表演本身是否合法:

  洪道德:首先这个动物是我的,我已经经过批准了,其次我把这个动物从甲地弄到乙地去我不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不是把这个给卖了,我带这个动物去表演本身不是非法的。只有我这个表演本身是非法的,那么我把这个动物从甲地弄到乙地去当然也不可能是合法的了。(记者何源)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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