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温州副县级干部因挪用公款受审 主动交待受贿之事

2014年10月21日 17: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10月21日电(记者 张茵 徐奔 鹿轩)为了让自己和他人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注册资本验资、经营使用,温州一副县级干部余某被指联合他人挪用公款1924余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他还主动向温州市纪委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余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温州市、区两级纪委组织130余名机关干部、国企代表旁听此案。

  余某,男,56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浙江温州人。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马鞍办”)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副县级。

  章某,男,62岁,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洞头人。原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犯受贿罪、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为加快温州市区旧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设,温州市建设局发问,同意成立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3月,由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将出资款分别汇入温州城建物业管理公司、温州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温州设备安装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以上述三家公司为名义股东设立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1年3月3日,时任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司主任的余某被任命为建达公司董事长。2002年2月,建达公司、三建公司、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约定合资开发洞头某地块。

  建达公司在洞头设立分公司形式,作为项目开发部,以该分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2年3月,余某被建达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洞头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此时,章某恰为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此前,余某和章某并不认识。恰巧在洞头房地产项目启动几个月之后,一次同学会上,章某通过校友获悉了余某正好在负责此房地产项目,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两人结识。

  余某和章某认识后,两人一起创办了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余某的妻子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章某管理,余某出资占52.5%,章某占47.5%,余某称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但是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1000万元的资金才能让两人的公司通过注册验资。这1000万元哪里来?

  2003年4月18日,余某、章某经预谋后,利用余某身为建达公司董事长、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市建达公司调拨750元人民币到该公司分公司账户。加上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章某事先联系好温州三建公司洞头分公司、温州二建洞头分公司、洞头医药设备厂、洞头设备成套公司等单位,将上述1000万元陆续转到以上4家单位账户,以上单位收款后又通过提现等方式提交给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财务人员,存入章某与余某妻子戴某名下,用于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这1000万元“表面上”看是建达公司用于投资,可是钱在账户转了一圈,落入的是余某、章某自己设立的公司账户里。验资完成后,金海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23日、6月19日归还建达洞头分公司人民币608万元、392万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余某、章某结伙,多次从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挪用资金总计人民币924万余元,给金海公司经营使用。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金海公司陆续将上述人民币924万余款项归还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

  法庭上,余某很后悔地表示,自己以为把公家的钱挪用过来暂用一下,还回去就没事了,岂料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我觉得自己平时工作也是兢兢业业,想到自己的行为,所以向领导自首。”2014年,余某获悉其所在单位开始审计。同年5月15日,余某到温州市纪委对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间,余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马鞍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港币1千元。

  他“关照”的人中,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有拆迁户、有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有与公司往来业务的银行。收受的既有干股分红,港币、人民币现金,也有银行卡、购物卡。

  “关照”的事宜既有店面购买手续办理事宜、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也有下属公司分公司财务事宜、银行合作业务等。

  庭审上,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对其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干股分红这一节事实,他认为属于私人之间的投资往来,不属于受贿范围。

  法庭调查持续了3个小时,鹿城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