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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悬赏10万征诈骗线索事后只给3万 被判给全

2014年10月23日 09:3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一则悬赏10万元的寻狗启事在微信朋友圈广泛转发,不少网友调侃“不工作了,专心找狗赚钱”,也有人提出质疑“悬赏金只是说说罢了,10万元不一定兑现”。

  究竟悬赏承诺有无法律效力?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该法官指出,只要有人完成了该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契约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悬赏人不兑现,悬赏行为完成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案例:破了诈骗案 悬赏10万只给3万

  季某的悬赏启事

  举报人对本诈骗案提供真实确切情况、并协助公安局顺利侦破此案追回所有赃款,其愿意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万元,作为此案调查经费、劳务费及所有涉及本案的费用,如没有金额追回按此承诺调整比例。

  1994年12月2日,在广东南海经商的江苏人季某购买了一批价值22万余元的铝材等货物,在运输时却被承运人利用虚假身份证、行驶证、车牌等将该批货物骗走。季某得知上当受骗后,先后向多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苦于没有线索,十余年来案件一直没有显著进展。无奈之下,季某想到通过悬赏来诱使知情人士出面帮他破案。

  自2005年11月15日开始,季某在多地张贴悬赏启事,书面承诺:举报人对本诈骗案提供真实确切情况、并协助公安局顺利侦破此案追回所有赃款,其愿意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万元,作为此案调查经费、劳务费及所有涉及本案的费用,如没有金额追回按此承诺调整比例。

  法官的审判结果

  季某的承诺行为属于悬赏广告,构成了悬赏合同上的要约。而吴某的举报行为为季某追回了全部赃款和其他损失,履行了季某要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季某没有完全履行承诺,违背了我国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千里之外的江西南丰县居民吴某,偶然知晓该诈骗案是他同乡司机卢某等两人所为,便于2006年1月18日向南丰县公安局举报了卢某两人,十余年积案终于一举告破。2007年1月22日,季某从南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取到了犯罪嫌疑人卢某等两人退回的赃款及报案费用共计26.6万元。但这之后,季某却只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举报人吴某3万元人民币悬赏金,另外7万元却一直拖欠拒不给付。吴某气急之下,将季某告上法院,要求季某应按照承诺支付全部悬赏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季某支付尚未付完的7万元悬赏报酬。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季某向吴某支付了剩余的7万元悬赏报酬。

  法官:行为完成契约成立

  当今,悬赏广告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随处可见,经常有失主在丢失珍贵财物后,选择向公众发出悬赏启事来找回财物。随着这类事件的不断增多,这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出现。

  昨日,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意思表示是一个要约,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是一个承诺,行为完成时,契约成立。相对人在契约成立时,即有报酬之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以下五种情形的除外: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记者 章程)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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