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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购车指标给友买车 事故后诉保险获赔近4万

2014年10月27日 10:0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蒋女士出借购车指标给朋友赵先生买了一辆小客车,后赵先生驾车与吕先生的车辆相撞,认定对方全责。但吕先生小轿车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赵先生未在其指定场所修车,且修车费过高为由拒绝赔付。记者昨日获悉,蒋女士诉保险公司获法院支持,一审获赔39200元。

  蒋女士诉称,今年1月10日,吕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与赵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认定吕先生全责,双方约定自行修车。后来,赵维修车辆共花了39200元,但吕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

  蒋女士称,因该辆小客车登记在其名下,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吕先生赔付维修费39200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庭上,吕先生辩称,其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因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对蒋女士名下的车辆定损额度为17455元,但该车辆却未在其指定的4S店维修,而是自行找人维修花了39200元,故保险公司只同意在定损额度内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理费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项证据,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无修理方、车辆所有方及保险公司签字盖章,亦没有勘查定损人员签字,而对蒋女士名下车辆进行维修的单位具备二类车辆维修资质。

  另外,该小客车现登记在蒋女士名下,赵先生和蒋女士是朋友,赵先生是借用了蒋女士的购车指标购买了这辆小客车,且赵先生就该次事故同意放弃索赔权利,由蒋女士主张权利,故最终朝阳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蒋女士修理费39200元。而该案的390元受理费则由吕先生负担。

  >>律师提醒

  指标转让双方存法律风险

  此案中,转让指标的蒋女士诉求获法院支持,不代表转让指标的行为获认可、无风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购车指标不允许转让、买卖或出租。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将购车指标私下转让、买卖、租用、挂靠等情况,也流传着很多种办法用来规避购车摇号的限制,这些做法虽可解一时之急,但无法律依据,给购车指标转让双方带来了很多法律风险和诉讼纠纷。

  蒋女士让赵先生用自己的指标买车,虽不被政策允许,但目前在政策上也没有惩罚性措施,蒋女士算是打了个擦边球。但假若此事故是赵先生的责任,若赵先生不愿赔偿,蒋女士则将面临被起诉赔偿问题。(张淑玲)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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