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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应成政绩考核指标

2014年10月27日 16:0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重视地方法治建设。要按照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把法治发展分为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两类,论证地方法治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意义,及时对地方法治进行评估,推动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有效对接。

  以“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日前召开。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表示,应按照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把法治分为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

  “地方法治”是指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各个地方(包括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省市区县和跨行政区域的地方联合),在法治中国的整体推进过程中践行法治精神、落实法治理念,以实现国家法治为目标,基于法治型社会治理或国家治理需求形成的法治发展现象。

  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更多着眼于法治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忽视了法治实践的区域多样性和不均衡性。

  付子堂说,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地方法治的具体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鼓励并支持地方法治化,要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并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

  付子堂强调,要在坚持法治国家统一性的前提下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地方法治并不会破坏和隔离国家法治,实现法治中国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实践经验。

  建议

  地方人大牵头 设计法治发展纲要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规范与调整两者关系的基本法律行使各自权力,使二者在事权、财政、治权、法律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有法可依。

  但必须特别强调,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央可采取授权、委托或合作共建等模式,鼓励、支持、深入推进地方法治发展,并对地方法治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由中央设立的地方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制定统一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法治建设指标考核体系,加强中央对地方法治建设的领导与监督。

  要尊重地方在法治发展上的主体性,把地方法治建设提升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和前提基础这一战略高度,把法治建设和发展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以此为基础,地方人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地方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按照法治中国的发展战略,以国家法治为依据,设计好地方法治发展纲要,做好地方法治建设和评估的顶层设计。(记者 汪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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