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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今审议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犯罪

2014年10月27日 16:1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但对于腐败案中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关键词:减少死刑

  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集资诈骗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之后,全国人大将刑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研究逐步减少死刑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表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认为,现代社会渐渐把死刑归入极端的措施,控制死刑先行一步是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减少死刑的罪名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涉及到暴力犯罪问题。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

  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据此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堵住了“买”的口子,“卖”自然会销声匿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 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 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铲除“买方市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

  不少专家之前就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

  关键词:收受礼金

  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国是“礼仪之邦”,素来讲究“礼尚往来”,而这些传统近年来却慢慢变味,成了腐败分子的“遮羞布”,在人情与感情的外衣之下,变相的行贿受贿大行其道,很多大贪正是从收受小利小礼走上腐败之路,损害了社会的风气。尽管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且并未限制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行为,因此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随着这一年多来“八项规定”的深入落实,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约束公职人员人情交往应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实践中,一些官员收受礼金的数额动辄数万,已超出普通“礼尚往来”的范畴。阮齐林说:“如果红白喜事或探望病人,熟人朋友之间一两千元、几百元的人情往来,又没有谋取利益,这怎么认定?比较麻烦。”

  高波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行贿人因为行贿所造成的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应该有追偿的制度设计。”

  此前,还有专家建议,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这样钻空子的贪腐官员就不能再逍遥法外,即将制度的笼子编得更密实了。只要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了他人一定数额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关键词:反腐

  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修改,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接近全国人大的专家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将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舆论普遍认为,草案还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我国反腐从“治标”向“治本”转变的另一个重要信号,制度反腐无疑会走得更加长远。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则表示,从国际惯例来看,刑法对腐败的打击是高级形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腐败情节的认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对官员巨额不明财产的处置,总的原则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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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17年9易其稿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17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九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在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同时,着力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使之从20年升至25年。

  在“刑八”中,“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入法,被认为是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

  另外,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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