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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削减非暴力型死刑罪名再证刑罚理念进步

2014年10月28日 13:35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会议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从草案内容来看,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现有的适用死刑的罪名一共是55个,这9个罪名取消之后还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4)

  事实上,这并非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早在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已对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削减。但时至今日,这样的调整,仍颇具现实意义。毕竟,传统观念对死刑的认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概念,影响国人甚深。而现实中刑罚执行力度的问题,无期变有期甚至继而削减等情况,也影响了刑罚的威严。从这种意义上,死刑由于其狭小的执法转圜空间成了一种相对难以更改的法治现实,因而更加符合民众规范社会的期望。基于此,每一次削减死刑罪名都将面临此间法意与民意的考量。

  有论者担心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司法惩戒。这种观念当然有其正确的一面。只是,并非囿于这样的原因,司法进步就应该裹足不前。削减死刑罪名为何会影响司法实践?无非是基于现有的司法惩处手段并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慑作用。而归根结底,这并非现有司法惩处手段,比如无期徒刑等做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基于刑罚的权威能否不因死刑罪名削减而受到影响。支持死刑者所看到的无非是死刑判决的不可调和性,因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执法公平。但如果法治现实能跟上这样的脚步,填补原来由死刑发挥震慑作用的空间,我们又何必担心削减死刑罪名动摇司法根基?

  本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其共同点在于都是非暴力型犯罪。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来说,这些犯罪如果没有危害他人生命,判处死刑显然过于严苛。这些非暴力型犯罪所造成的违法现实,危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对其适用死刑,岂非意味着一死百了,劝人改过,赎罪自新何从谈起?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对此调整,既尊重了生命权,同时也还原了刑罚劝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守法的社会。

  至于部分论者认为,中国削减死刑罪名为时尚早,为威慑犯罪分子,有必要保留死刑的罪名范围,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死刑万能主义意识。从世界范围看,慎用死刑的观念早已成为主流。从世界范围看,慎用死刑的观念早已成为主流。根据今年10月《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全世界目前已有140个国家废除或不执行死刑。而我国在2006年也已经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如果说现阶段对暴力型犯罪保留死刑仍有必要,那么削减非暴力型死刑罪名无疑毫无超前之处。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为了教,本次讨论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走私假币罪等,除却死刑之外的司法措施,如果执行到位完全可以产生比死刑更好的劝诫作用。以此而论,非暴力型死刑罪名削减是刑罚理念的进步,它说明我们正在告别过分依赖死刑的司法实践,走向一个新的文明高度。□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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