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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安局公务车肇事逃逸 回应称民警私印通行证

2014年10月28日 15:18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事故现场

起亚车上的蓝色通行证 南国都市报记者徐培培摄

  近日,有媒体报道《海口“公安局公务车”肇事3男弃车督察介入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车上的这张警方通行证更是引起争议,肇事车上男子的真实身份也同样受关注。

  海口警方通报:“公安局公务车”通行证系警务人员私自印制

  10月28日,海口市公安局通报,经海口警方督察、交警部门查实,涉事车辆琼AH1005小轿车并非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驾驶人林某某(男,海口人,43岁,非警务人员)发生事故后逃逸被罚款2000元、扣12分;该车上的“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系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男,46岁,1986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三级警督)私自印制,近日肖某某已被海口警方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并由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了解,10月18日22时许,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在玉沙路与国贸路交汇口发生碰撞,现场无人员受伤,海口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理;23时许,群众报警,称琼AH1005车上放有一张“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海口督察支队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案件真相:肇事车非公安公务用车驾驶人非警务人员

  经查,琼AH1005小轿车不是海口市公安局的公务用车,该车驾驶人林某某并非警务人员,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林某某与豫AX198J驾驶人协商未果,于是安排两个朋友与奥迪车司机协商处理事故后离开了现场。海口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琼AH1005和豫AX198J两辆小轿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逃逸行为,根据该法第90条规定,交警部门对林某某给予罚款2000元、扣12分。

  肇事车上“警用通行证”系民警私印当事民警已被调离岗位

  海口警方督察部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琼AH1005小轿车车主系郑某(男,广东湛江人,43岁,非警务人员),车上放置的“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系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2014年10月14日林某某向车主郑某借车使用,郑某决定将肖某某正在借用的起亚轿车借给林某某,当日肖某某将车交给了林某某,但没有将通行证收回。

  10月23日,根据调查情况,海口警方对肖某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并由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南海网记者陈丽娜)

  此前报道:海口“公安局公务车”肇事3男弃车 督察介入调查

  18日深夜,一辆奥迪小车从海口国贸大道向玉沙路右转时,与一辆直行的起亚小车撞在一起。得知奥迪车主坚持报警拒绝私了,起亚车上的3名男子迅速锁车离开。车上一个“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的通行证引争议,龙华交警、市局督察均来到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

  私了遭拒人员离开现场

  奥迪车司机小杜(化名)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当时他驾车右转,速度并不快,从后视镜中看到起亚车快速冲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努力地靠边打方向,但两车还是撞在一起。事故造成奥迪左侧车头,起亚右后侧面车身中度剐蹭,未有人员受伤。

  19日凌晨1时许,记者赶到现场时,两辆事故车仍停在马路中间,小杜等人拒绝交警拖车离开,理由是,起亚车的司机及两名乘客都不见了。

  小杜称,事故刚发生的时候,起亚车司机一名高个中年男子下车走到一边去,坐在后面的两名年轻男子上前问他“可不可以私了”。小杜认为,按照交通法规,转弯避让直行的原则,自己可能要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但是他隐约闻到起亚司机身上有酒气,于是拒绝了私了要求,坚持报警报保险处理。对方见他如此坚持,干脆把车一锁就离开了现场。(记者徐培培 实习生杨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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