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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村民卖乌木钱被充公:诉出一堆不合理

2014年10月31日 10:2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显然,原本埋在河里的乌木确实属于国家。发现乌木的公民只能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一定的打捞补偿。

  然而,笔者以为,根据法律,国家应该取得乌木本身,而并非直接得到乌木买卖所得到的对价款。否则,这将与保护自然资源国有化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具体而言,乌木买卖实际上构成了一份不法的买卖合同,当地政府部门,应将乌木的买卖双方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即买卖款应该退回给买方,而不是没收为国家财政,而对于原本属于国家的乌木应收归国有。如果乌木已经不复存在,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由当地财政局代表国家进行起诉也有问题,也许正是因为在起诉伊始,当地政府就没要弄准起诉对象、理由和程序,因此得到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结果:代表国家的财政局直接得到了乌木的对价款,而对国家本应追回的那根乌木却语焉不详。

  类似案件的尴尬正折射出,目前自然资源国家保有所存在较大漏洞。这首先在于法定的“自然资源国家主义”本身就和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不太一致,若严格说来,公民在河边喝口水,也可能侵犯到国家财产。因此,国家有必要保有哪些自然资源,哪些资源可以让公民在合理限度内自行处理,值得进一步厘清。

  而究竟哪级政府,政府的哪个部门有权代表国家保有这些自然资源;当自然资源被公民占有甚至侵占时,如何代表国家追回;对于实际占有并妥善保护国家资源的公民如何进行必要奖励;对于恶意毁坏国家资源的人如何追究……这些问题如果继续不清不楚,“乌木之争”会继续闹下去。(北京 舒锐)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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