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银行卡遗忘取款机 男子起贪念取走万元获缓刑
今年1月26日,25岁的陈某某到一家银行准备取款回河北老家过年,意外发现取款机上有一张银行卡,他当场从卡内取出1万元现金。随后赶回家过年,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近日,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某某今年25岁,在海口某公司上班。今年1月26日,再过3天就是除夕,他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某银行准备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回河北老家过年,意外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取款机内,于是他先后4次操作,每次2500元,从该银行卡中取出1万元现金。随后,他把此事告知自己的一个朋友并商量后决定,他先赶回家过年,待过年后返回海口向公安机关投案。今年2月13日,陈某返回海口后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并将该银行卡及提取的1万元现金上交退还给失主。
秀英区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银行卡及10000元现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此,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高敏律师介绍,“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高敏律师说,陈某某发现取款机内遗留他人银行卡,在输入金额取款的过程中,他的行为已构成欺骗。不管他是否主动退还、主动投案都不影响定罪,而是影响量刑。(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汪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