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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客原老总企业改制涉贪获刑20年

2014年11月06日 10:5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南京长客公司原总经理田某某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件在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田某某以上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都因挪用公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田某某的辩护人李小兵律师认为,相关罪名的认定比较牵强,田某某应该会提起上诉。

  虚增空调费贪污侵占1600余万元

  田某某生于1951年,1997年起担任南京长客公司总经理。2002年,根据政府部署,原属国企的长客公司进行集团式股份制改造,并准备上市。为了照顾原来长客公司的中层以上的管理层,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层以上管理层可组建一个公司参与改制,占改制后的长客集团27%的股权。于是,田某某和其他管理层人员合计约30人,组建了长投公司参与改制,田某某是总经理,也是第一大股东,占股30%。2005年,长客公司改制完成,田某某又担任了长客公司的总经理,其余高管职务,也均来自原长客公司。

  长投公司成立后不久,长客公司收到下属企业长途东站打来的报告,要求改造空调系统。作为长客公司总经理的田某某召集领导层开会后,集体决定由长投公司投资来改造东站的空调系统。后来,长投公司与东站签订合同,约定由长投公司投入50万元,为东站改造空调系统,作为回报,东站则需要每年付给长投公司10多万元的维修保养费,以及数万元的空调租赁费。除此之外,东站对乘客收取的空调费收入的60%,也要付给长投公司。

  经计算,从2005年到2011年,东站付给长投公司的空调费,累计达1600多万元。检方认为,当时长客公司银行存款高达7000万,完全有能力自己改造东站的空调系统,根本不需要向长投公司租赁空调,这种行为属于虚增交易。因该笔交易行为的时间跨度横跨长客公司改制前后,所以,这1600多万款项被分为两部分,改制前收取的200多万,属于国企的钱,因此被认定为田某某的贪污款,其余的被认定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款,涉嫌职务侵占罪。

  挪用职工风险金1100多万

  田某某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因有关部门要求长客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1亿元,长投公司还需要追加800多万元资金,这么大笔钱短时间内是很难筹集的。最终,田某某召开管理层会议,决定临时借用长客公司职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之后,长投公司先后挪用了长客公司下属的四个公司职工共计1100多万元的风险抵押金。2006年之后,长投公司逐步返还了挪用的1100多万元并于2011年给付了利息。检方认为,因长客公司当时改制尚未完成,性质上仍是国有企业,所以,田某某做主挪用的这笔钱,属国有企业资产,所以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田某某被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是贪污,涉案金额386万余元,其中包括前述空调费用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来自一笔分红款。检方指控,2002年,长客公司组建白鹭公司时引进了湖北某公司,因这家公司没有钱出资,长投公司就借了400万给湖北这家公司作为出资款。白鹭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不错,但因为湖北这家公司欠着长投公司的钱,所以好几年下来一直没有参与分红。后来,田某某安排白鹭公司副总带着分红款200多万,从湖北某公司走了一下账,又带回来进入了长投公司的账,作为归还长投公司的借款。检方认为,湖北这家公司只是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这笔收益应归长客公司。因该行为也横跨改制前后,所以按照长客公司性质划分,也被分为两部分,改制前的140多万被认定为贪污款,连同前面的空调款,一共386万余元。

  辩护人称相关罪名缺乏坚实证据

  对于田某某的罪名,他的辩护人李小兵律师认为缺乏坚实证据,比较牵强。李小兵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长投公司和东站的空调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救济的,将其归为犯罪值得商榷。而对于挪用公款,李小兵认为,此款为职工风险保证金,性质上不属公款,在使用前也经过集体决策,且没有用于个人用途,最多也就是挪用资金。

  而对于贪污罪,李小兵认为,这钱是湖北某公司欠长投公司的,本来就应该还给长投公司,之所以要从湖北某公司走账,是因为必须符合财务流程,不管湖北某公司应不应该参与分红,这笔钱从名义上都是属于湖北某公司的,必须从湖北某公司走一道,再还给长投公司,才符合会计制度,如果长投公司直接从长客公司账上划款,反而是不合规定的。李律师告诉记者,田某某会提出上诉。 记者 罗双江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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