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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将醉酒女搀进旅店轮奸 一人被判10年

2014年11月17日 11:00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两位入住旅店的男青年,在旅店走廊里遇到一个醉酒女青年,便上前“热情” 相助,将女青年搀扶进他们二人合住的房间,然后不顾女青年的反抗实施轮奸。11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姚光与朱二林(另案处理)均为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2013年8月11日夜,姚光与朱二林酒后入住沭阳县一旅店。入住后,二人下楼买水,在楼道中遇到走路摇摇晃晃的醉酒女青年尚某娟,朱二林见状便上去扶住尚某娟,并邀请尚某娟到姚、朱二人的房间休息,遭到拒绝。

  后来,姚光及朱二林仍“热情”的将尚某娟扶到自己入住的房间。然后,朱二林外出买啤酒等物品,姚光欲对尚某娟实施奸淫行为,遂上前强行抚摸尚某娟的胸部,遭到拒绝后,便停止。不久,朱二林买啤酒等物品归来,三人便共同喝酒。

  酒后,姚光及朱二林不顾尚某娟的反抗,强行扒掉尚某娟的衣服,先后强行奸淫了尚某娟。后来,姚光及朱二林不顾尚某娟的反抗,再次将其强奸。

  次日凌晨6时许,尚某娟到卫生间将玻璃镜打碎,并欲持碎玻璃刺戳朱二林,被朱二林夺下。后尚某娟即拨打110报警,姚光及朱二林见状遂逃跑。案发后,被告人姚光于2014年3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光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光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姚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马超 通讯员李金宝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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