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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电缆支架角铁130根 3人盗窃电力设备被判刑

2014年11月18日 14:15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盗窃供电企业电力设备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犯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财产所有权,还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日前,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3人因涉嫌盗窃电力设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无业人员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经过合谋及事前踩点,在福州市区的一条地下电缆沟内偷盗,一共拆卸电缆支架角铁130根。当他们将支架角铁搬到地面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3人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走公共财物,价值702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以主从犯来划分。实施犯罪时,因3名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且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某拘役六个月。

  国家电网福州供电公司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而且发现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时应积极举报。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严鑫 通讯员 李嘉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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