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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醉驾人大代表享受“豁免” 专家:损害权威

2014年11月28日 14:4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2日,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刑事拘留,但未能获得许可。

  福建一县人大代表涉嫌危险驾驶罪 常委会否决上海警方刑拘请求

  今年8月14日,上海警方向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

  据这份函件描述,8月12日,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民警接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当事人张裕明立刻驾车逃窜,导致单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对张裕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松江公安分局于8月13日将张裕明的血样送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

  10月31日,周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回函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称,对于松江公安分局提请许可对张裕明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一事,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该议案未获通过。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醉驾3月后,相关司法程序未能启动,有关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概念一时备受关注。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这是在司法上做了特别设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介绍。

  “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的设计借鉴了英国议员保护制度,是国际法学界的通用概念。”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罗晓军说,“如果对一名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措施,必须经过其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未获得许可,则不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司法审判。”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王磊告诉记者,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

  “但不是有这么一个制度设计,人大代表就能超脱法律之外。”王磊表示,从代表法的规定看,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人大代表是否因履行代表职务被打击报复、事后追究等原则作出决定,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

  特殊人身保护权不能被滥用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申请,从而导致张裕明醉驾后不能被拘留,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罗晓军说,“但形式上的合理,不能掩盖目的上的悖论。作为当地的政治精英,参与投票的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要有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现在的情况是,合法合规,但不解决实际问题,这将损害人大制度的权威。”

  罗晓军认为,对于上海警方的申请,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张裕明属于因履行代表职务而遭到打击报复,从而决定拒绝该申请,那么,应该给出明确理由,不能只是一个投票未通过。反之,如果不存在打击报复,身为代表委员,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应该自觉维护人大制度的尊严。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回应:将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是根据何种标准,对上海警方申请做出不予通过的投票决定的?11月28日,人民网记者致电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询问此事,对方未正面回应,只是让记者联系周宁县委宣传部。随后,周宁县委宣传部发来邮件,署名“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中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对警方申请再次进行审议,同时,将努力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水平,维护法律权威。(赵恩泽)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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