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江苏徐州一干部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十四年

2014年11月28日 18: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11月28日电 (王妍 李东艳)原任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党总支书记的陈某,受贿现金及财物12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收取贿赂20万元。2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罚金5万元。

  1998年至2013年,陈某在担任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党支部书记、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党总支书记期间,作为该单位领导,利用其主持党支部、党总支日常工作,分管受理科、组织人事科等工作以及干部提拔建议权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冰箱等贿赂,合计121.03万元。2011年至2012年间,某房地产公司和住宅项目因未办理预售许可证,面临徐州房管局房产监察支队的处罚,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潘某系陈某的妻子。陈某接受该房地产公司的请托,承诺通过潘某的职务行为其减免处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20万元。

  泉山法院结合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认为陈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泉山法院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陈某其余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