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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正司法要重视发挥律师作用

2014年12月02日 09: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在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为特征的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律师的专业资源,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与当事人沟通中的能动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提到“法官”、“检察官”18次,“律师”27次,“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专门队伍”5次,这充分凸显了法官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无可取代的主体地位。法官和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使命。因此,在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为特征的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律师的专业资源,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与当事人沟通中的能动作用。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证据,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本方当事人取得证据优势,或者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但在客观上,律师的调查取证确有利于法庭更全面、更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为此,法院不仅应在阅卷、会见当事人方面为律师提供便利,还应帮助律师克服在取证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种种困难。法院应当更加广泛地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律师签发调查令,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相关方施以法律处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实现。

  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与判断,是最体现律师业务水平的专业劳动。鉴于专业劳动的共同性,律师过硬的专业劳动成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劳动负担。因此,主持庭审的法官应当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展现他们的专业劳动成果。对此,律师们对法庭有一个共同期待:“请让律师把话说完。”现在许多经常出庭的律师,自觉不自觉地养成了抢着说话、大声说话、快速说话的习惯,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一些法院的法庭上,他们的发言被打断,被要求“简短地说”,“重复的不要说”,或者“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致使律师们缺少“话语权安全感”。我们不排除有个别律师在庭审中无话找话甚至无理取闹,但个别律师的不良行为并不具有代表性。法官们案子很多,有许多工作等着去做,但既然是开庭,听律师讲话也是法官的工作。“让律师把话说完”应当成为法官主持庭审的基本共识。

  在与当事人沟通方面,律师的作用更为特殊。法官因身份所限,不宜与当事人过多接触。当事人本身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从本方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诉讼中的利益关系。而律师既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又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与诉讼中的利益关系存在一定距离,因此能让当事人客观理性地面对诉讼,能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法律,权衡诉讼利弊,促使服判息诉或达成妥协和解。如果没有律师,这些工作可能就会落到法官头上,不仅会增加法官的劳动量,还可能损害法官的中立地位,而且未必能得到同样的效果。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既应当尊重律师的独立人格,又要善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不要把律师等同于当事人,更不应动摇甚至损害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在实践中,如果法官把判决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而不给代理律师,就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律师的抱怨,认为律师没有尽责与法院及时沟通,没有掌握案情进展,从而造成代理关系紧张。

  所以,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就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尊重律师的专业劳动。对于“死磕派”律师的存在,我们既要反思少数律师容易激动好走极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甚至有表演性辩护和搞“行为艺术”的现象,也要检讨他们在诉讼的执业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件事实和法律是否得到尊重。如因职业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他们的申辩就不是“死磕”,而是“抗争”;如因诉讼活动受到不正当干预致使事实被歪曲,是非被颠倒,那么这些律师就不是“死磕派”,而是“坚守派”。

  签于当前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律师队伍难免存在违法违规的执业现象。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个别律师行为怪异、语言夸张,很不招人待见,并不等于他提供的证据就不真实,或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就不正确。古人说“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律师在市场上打拼,工作和生活都缺少必要的保障,因此生存压力更大一些,执业经验和执业水平更参差不齐一些,如果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只要律师的所作所为不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还应该尽可能地宽厚相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这个职业无法孤立地追求自己的社会地位,只能通过追求法治,追求民族文明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因为只有在法律受到尊重的时候,法官和律师才会受到尊重。所以,没有别的选择,法官和律师惟有共同努力,通过正确实施法律,匡扶社会正义,一起来构筑全社会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赖。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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