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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饼”允诺经济补偿未兑现 老保安投诉公司

2014年12月03日 15:38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双方签协议,达成一致。

  主持人: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刘栋宾

  调解员:纪小梅

  调解对象:保安魏某、福州某物业公司代表邱某

  福州某物业公司保安魏某马上年满60岁,准备退休了。可是在他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更换了领导,以前领导的承诺成了空文。于是他投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未交的医保社保等。物业公司称平时已经让魏某自行收了停车费作为补偿,可是魏某并不认账。经三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保安投诉公司侵害权益

  魏某说,2006年9月6日,他应聘到福州某物业公司上班,担任保安一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医保社保,节假日他也没有休息过。与公司领导交涉几次,均未满足魏某的诉求。魏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于是投诉维权。

  到今年12月底,魏某就年满60岁了,他想回家安享晚年。于是,魏某向公司表明了自己的意愿,他还说起2012年9月时,公司原来的法人代表吴某梅以及副总经理林某召集包括魏某在内的一批老员工谈话,说他们的工龄都比较长了,公司一定会给予老员工经济上的补偿。魏某说,2013年6月底吴某梅再次向他承诺,离开公司前一定会处理好补偿问题。后来,魏某发现吴某梅已经把公司股份卖给了他人,离开前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于是,魏某向现在的物业公司领导索赔。

  魏某要求公司依法补交他8年的社保和医保,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工资,节假日无休息(2006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应给予补偿金,每年休息时间按50天算,每天的工资是40元,8年应赔偿16000元;社保每年按5800元计算,8年零2个月应付46400元;节假日加班赔偿按法定计算。

  公司称已用停车费补偿

  调解员咨询了魏某所在的福州某物业公司,公司代表邱某称愿意接受调解,但公司只愿意支付5000元左右的赔偿款。因为之前公司与魏某有过约定,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流动车位停车费由保安收取,作为保安的加班费和缴医保社保的钱,不用上交公司。可是,保安收走的不仅是流动车位的停车费,连固定车位的停车费也都收走。邱某说,这是他们不愿支付申请人提出的赔偿款的原因。

  调解员了解到,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流动车位每天可以收到150元左右的停车费,由当班的两个保安平分。也就是说,魏某在上班期间,除了领工资,值勤时每天还有75元左右的额外补偿收入。可是,在申诉调解时魏某没有说明有这笔收入。

  三次调解解决纠纷

  企业与员工私下约定,员工不承认,反而抓住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提出索赔诉求。调解员决定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医保社保为突破口开始调解。

  调解员对邱某说,魏某年龄大了提出辞职是正常的。何况,他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公司与魏某之间的纠纷源于前任领导遗留问题,属事出有因。如果仲裁,现在的领导就应该解决。8年多时间的医保社保和未签合同赔偿金,加起来数额不小,既然魏某愿意调解,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化解纠纷的机会。

  邱某同意了,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万元。可是,魏某说和他要求差距太大,他上班兢兢业业,不能在退休时得到公司如此待遇。

  调解员对魏某说,公司称有变相补偿,虽然这种方式不是《劳动法》认可的范围,但如果事实确凿,公司可以要求魏某退回这笔款项,这样一来,魏某也得退很多钱。如果这样,双方互提的金额就差不了多少。魏某是老员工,如果能相互理解,这事情就很容易得到解决。魏某大倒一番苦水后,松了口气,表示愿意降低赔偿标准。

  11月28日,第三次调解时,双方都表现出很大的诚意。魏某说1万元钱太少了,邱某称可以再加1000元。最终,双方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向魏某支付11000元,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事项,魏某也放弃其他争议诉求。

  双方都表示同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刘栋宾 文/摄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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