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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微创新”万不可“破格执法”

2014年12月04日 08:4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东深圳市民杨某在南山区沙河街道一人行道上摆卖寿司,该街道城管执法队拟对其罚款1000元。但杨某申辩称经济困难无钱交罚款,最终被安排参加社会服务,清理小广告100张,以此作为“替代性惩罚”。

  以社会服务替代个别难以执行的经济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次“微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城管执法人员可对因经济确有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安排参加相关社会服务。

  沙河街道城管执法队此次“微创新”在有法律条款支持的前提下,既保证了违法行为人受到相应惩罚,又避免了可能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应予褒奖。但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不少地方和部门的执法“微创新”也不乏“破格”,出现不少无法可依的情况。例如,今年8月份,深圳一名交警对一名违法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体验式”惩罚,要求其看远光灯5分钟;再如,一些地方由于摊贩经常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当地工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案件,一经查实,就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牌进行警示……

  此类“微创新”,尽管获得不少群众“点赞”,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私设”处罚方式,难逃行政违法之嫌。

  如果“创新性”的处罚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违法者不予配合的可能性就很大,将会导致行政复议与诉讼增多,以致浪费司法资源;如果违法者不肯接受法律规定外的“处罚”,一旦被行政执法者“强制执行”,极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产生,使原本简单的处罚复杂化。

  诚然,行人乱穿马路、小贩占道经营、司机乱开远光灯等较为普遍的违法行为的确难管、难罚,但万不可以此为借口就能“破格执法”。

  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相关部门在执法领域的“微创新”尽管精神可嘉,却要慎之又慎。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微创新”,才是真正有益并且可持续的。新华社记者 扶庆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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