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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酒令”治家暴应成司法样本

2014年12月04日 11:1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考虑到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禁止令条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作为缓刑的一种监管措施,“禁止令”的实施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和强化刑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刚柔并济,切实有效地帮助部分特定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员迷途知返。

  本案中,酒后失控是导致孙诚实施家暴的主要诱因。通过“禁酒令”的形式能够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慑于“五年内饮酒缓刑立即变实刑”的严重后果,相信孙诚也会“不会再犯,改掉恶习”。

  当然,“禁止令”并非只是对酒精说不。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有关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每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有针对性地加以限制。比如,当事人因网瘾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以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金融犯罪的人可以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在近年来缓刑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用好用活“禁止令”有助于确保缓刑的执行效果,推动和规范犯罪矫正工作,帮助更多人做到弃恶扬善。

  生活中不少暴力事件都是跟饮酒有关,但直到今天江苏才有了首例禁酒判罚,这不免有些遗憾。显然,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禁止令”还缺乏重视,并未真正将其落到实处。但愿有了“禁酒令”治家暴的样本,“禁止令”能够被广泛推广开来,让“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法治精神得到充分彰显。□张涛(河南漯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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