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传统司法公开模式的历史个性

2014年12月05日 1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司法如坚持不公开主义,必有悖司法公正。我国在清末引入检察制度后,关于废止检察制度的建议不时被提起。纵观废止检察制度之理由,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检察机关坚持不公开主义。如民国时期就有观点认为:“检察制度是采取密行主义,凡事务求秘密。当此司法信用薄弱时代,被告人每每利用秘密的讯问,任意饰词巧辩,以致诉讼事实无从确定。”

  纵观我国司法传统,在一以贯之的传统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之下,国家司法的过程是面向社会公开的。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过程对两造及民众公开,还体现在一些社会力量参与了司法。虽然传统司法公开模式和现在的司法公开模式形似神异,但我们也不能一味歪曲古代特有的司法模式,更不能抹杀中国传统司法的个性。这种个性恰恰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为当前的司法公开提供有益借鉴。

  从古代司法公开的方式上来看,首先其具有“司法公开大厅”。古代州县衙门建筑格局即体现了司法公开姿态。所谓“衙门八字朝南开”的格局即是告诉民众,衙门是敞开的。其次,案件受理情况公开。古代民众诉讼,要先向官府递交状纸,审判官对状纸要进行批示,并在衙门前悬挂批示牌,写明“准告”还是“不准告”。第三,审理过程公开。古代对一般民事案件可进行调处,调处无效则审理,而比较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常在大堂进行公开审理。特别是审理比较有教化意义的案件,州县衙门更会鼓励民众旁听案件整个审理过程。即使存在案犯不招供的情况下需刑讯的时候,只要依照律法施刑,也是合法的,也在大堂公开进行。再次,当庭宣告判决并公示。对于刑民案件,案情清楚、证据无误的,州县官会将判决书当众晓谕。堂断公示有助于民众知晓内容,增强判决透明度。最后判决执行公开。古代案件定判后,需施笞杖刑罚的,在大堂公开进行,对普通人犯的死刑执行公开进行也是一贯的司法传统。同时,在整个司法的过程中,古代还允许书铺、代书、士绅、族长、里保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这些人以平民,或顶多是上层平民的身份参与国家司法。

  古代司法公开主要在于向民众展示“清官”亲民司法形象,初衷是为了防止民众随意越诉。因此,重视亲民、息诉、教化是古代司法官群体价值取向。客观的讲,传统社会的司法公开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便民诉讼、有预防司法腐败、弥补司法力量不足、提高司法效率等作用。至少民众和司法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互动。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基础正是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有学者认为“社会与国家的互动状态决定法律发展的模式”。社会与国家的互动状态对法律的运作模式亦或司法模式影响巨大。一个社会与国家实现良性互动的状态下,司法一般会体现出公开的一面,即面向社会公开,也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只有如此,公众价值才能很好的注入法律制度中,使法律的适应也回应着人们的需要,从而使司法更具社会性。(张福坤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