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新规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穿便服出庭(图)
4日,在深圳中院法庭上,刑事在押被告人身着便服出庭。(鲁力 摄)
4日上午10时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庭,3名出庭被告成为我国第一批穿便装出庭受审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
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审画面中,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通常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识和编号。针对这一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下称《通知》),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这项制度性改革,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现代司法理念和体现现代司法文明作出创新探索。
《通知》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并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装;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同时,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毅敏告诉笔者,这项制度性改革具有特别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因此,让被告人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记者 戴晓晓 鲁力 通讯员 王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