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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居住证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

2014年12月05日 15:57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11月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详见今日本报22版)

  三中全会指出,“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路线图和时间表均已明确。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实施居住证、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三项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关键环节。一旦《居住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表明居住证将彻底替代暂住证。相比暂住证,居住证已由过去是外来人口的一项义务,变成了如今的一种权利;由过去仅单一地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变成了如今的既进行管理又提供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可见,居住证制度,首先体现了义务与权利对等。一方面,申领居住证、接受居住证发放地的管理,本身就是一项义务;同时,不骗领居住证,不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不冒用他人居住证等,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的权利;随着居住证持有人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时间越长,公共服务也将随之“升级”。

  特别是,居住证更注重权利保障。过去,暂住证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白纸,尽管城市管理者在上面写下美好的愿景和庄重的承诺,但是,外来人口非但未能真正享受到暂住证带来的城市福利和市民待遇,反而头上多了一道“金箍”。这也是过去外来人口对办理暂住证态度消极的关键所在。如今,居住证将成为城市为外来人口提供就业创业、劳动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证照办理等多重服务的“权利证”,想必过去由城市管理者苦劝甚至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尴尬局面,将就此终结。

  因此,居住证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应成为消除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城市标签,承载更多的城市福利与人文关怀。比如,将居住证办理与城市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使其成为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不歧视,多关爱,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居住证中真正得到实惠。■汪昌莲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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