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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案二审 邹恒甫:有证据但没有提交

2014年12月09日 13:0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经济学家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二审,今天(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由此引发名誉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的原告,邹恒甫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侵权,是否给梦桃园造成了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主要针对上诉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目前庭审正在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邹恒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大和梦桃园的全部诉求。他提出,一审判决认为,邹恒甫涉诉微博言论后,《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的相关调查表明,相信这件事的15112人,不相信的仅有276条,以此来判定邹恒甫的言论造成了对北大及梦桃园的名誉损害是不准确的,这份调查只是反映了网友的判断,网友判断反映的真实情况不能认定为邹恒甫侵权。同时强调邹恒甫说的是一个事实,而且没有直接指名道姓侵犯哪个具体的人的名誉。被上诉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北京大学代理人阴颖晖强调,如果没有邹恒甫侵权言行,就不会有广大网友对北大的不利评论。

  邹恒甫代理律师朱征夫认为,尽管法律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但不是所有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北大不是邹恒甫批评言论的所指对象,生活作风问题只能是自然人的问题,不能是法人的问题。

  二审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今天二审开庭,邹恒甫本人没有出庭,双方代理律师都没有变化。上诉方陈述,在一审时提交的网上下载的几篇文章,证明邹恒甫所说的高等院校的师德师风问题是存在的;邹恒甫接到的大量举报并没有提交,因为不想深挖一些人的隐私。而被告方强调,邹恒甫并没有针对本案的直接证据。

  此次开庭上诉方提交了一审判决后发生的新证据,就是余万里诱奸女留学生并被处理的新闻报道,证明邹恒甫所说的是事实。北大代理律师强调,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任何单位都不能避免有害群之马,但他们的名誉权同样不能侵犯。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线,邹恒甫的言论不构成公民批评监督言论的免责事由。

  “北大淫棍门”事件从事发到走进诉讼程序,将双方当事人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2年8月,邹恒甫发布相关微博后,北京大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此事,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并连发三次声明,在邹恒甫微博承认微博爆料“太夸大”的情况下提起了诉讼,之后邹恒甫被限制出境。今年1月20日,一审开庭时,北京大学向法庭出示10份公证书,证明邹恒甫 “北大淫棍太多”的微博发出三天,被转发69601次,评论17812条。媒体《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的民意调查一边倒。

  代理律师阴颖晖:题目叫《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相信这件事的的15112人,其中不相信的仅有276条,远远低于相信的数量。我们这份证据想证明的就是邹恒甫的言论对北大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

  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强调,公司名誉因此受损,营业额下降,事发时的68名女员工中65名已选择离开。

  代理律师王爱军:由于其内容十分低俗,近乎下流,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直接导致公众对梦桃源评价的降低,或与此相关的不恰当的猜想。

  邹恒甫代理律师朱征夫表示,微博内容是邹恒甫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有证据,但不向法庭提供。

  朱征夫:被告对少数教师的批评并不是为了损害北大名誉的目的,更没有降低北大社会评价的主观恶意,相反,被告是出于对当前高等教育和风气的担忧,希望通过网络监督与批评的方式,帮助北大加强管理,形成好的师风学风。

  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其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的多篇涉诉微博内容;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7天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邹恒甫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2300元;两起案件受理费由邹恒甫承担。邹恒甫不服,提起上诉。(记者孙莹)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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