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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排除“疲劳审讯”须保障律师在场权

2014年12月09日 13:0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10月7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从而进行排除,如果这样的规定能写入司法解释中,毫无疑问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样的规定如何才能保障落到实处,却并非易事。因此,如何能真正将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排除,是摆在司法者面前一大难题。

  长期以来,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随着对人权保障的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得到重视,但往往也主要是集中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方面,疲劳审讯往往被忽视。而实际上,疲劳审讯的危害不容小觑,因为人的生理都有一个极限,到了一定的时间不给予休息时间和相应的饮食,再强健的身体也难以抵挡,也就不得不屈从于侦查机关,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

  禁止疲劳审讯早已写入法律之中,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坦率地讲,这一条执行的并不理想。原因在于,一、并没有规定所有的强制措施中必须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例如拘留后并没有马上送入看守所期间要不要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二、所谓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到底是多长也没有明确规定;三、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如何进行确认,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没有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的种种缺陷,在现实中,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表面上搞得轰轰烈烈,但能真正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寥寥无几。相反,往往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反而成为了侦查人员“文明执法”的展示。因为,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侦查人员肯定不会称自己违法办案;法庭也要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在作出供述前是否进行了疲劳审讯或者刑讯逼供就不得而知了;法庭也会要求出示伤情鉴定,但现在通过暴力殴打所获得的证据确实少了,而疲劳审讯是没有任何伤情的。

  此次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必要的休息时间”是指每次讯问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这种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能保证发现“疲劳审讯”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一大难题,侦查人员通常会倾向于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而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有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却无法进行举证。如果这一难题不解决,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同样会流于形式。

  因此,借鉴国外,一是要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而不仅仅是讯问时录音录像;二是要保障律师的在场权,在拘留后没有送往看守所和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律师都有在场的权利。如此,疲劳审讯才能得到遏制。 ■杨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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