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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明原董事长王宗南案开庭 称部分指控不实

2014年12月12日 13:15 来源:新民网 参与互动(0)

图说:上海光明原董事长王宗南被公诉。资料图

  12月12日9时,备受关注的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宗南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王宗南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王宗南当庭表示,部分指控不实。

  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少人特地前来旁听王宗南案,而法院也选择在C101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记者在现场看到,被法警带上庭的王宗南两鬓花白、着黑色夹克、面色凝重。庭审中,他回答问题时声音很小,但思路却很清晰。

  起诉书指控王宗南的罪行涉及受贿和挪用公款两块。据检方查明,王宗南在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关于受贿罪的指控,王宗南表示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于挪用公款部分的指控,王宗南则表示部分指控不实。

  记者从庭上获悉,关于王宗南受贿罪的指控,主要是2003年时,当年1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7万元的低价购得上述房产。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03年1月上述别墅预售的市场价应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额合计269万余元。对此,王宗南在回答辩方提问时称,2003年初,父母想买房,于是自己给熟人开发商打了个电话,询问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购买钱款、房产证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对于房屋的售价当时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总价。

  对于挪用公款部分,起诉书显示,王宗南伙同他人在2000年到2006年间,以单位名义分10次挪用公款1.9亿余元,并收受他人好处20余万元以及报销医疗费90余万元。对于这部分的指控,王宗南表示,只有4次关于“挪用”的指控内容自己知情,其中2次“挪用”还是事后才知道的。而对于收受他人好处26万余元以及报销医疗费90余万元的指控,王宗南表示,26万余元是好友梁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而90余万元的医疗费,是自己2011年患绝症期间,想到公司还有一笔应“职工持股该退没退的钱”,于是先预支,准备“多退少补”。王宗南强调,这两笔钱早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前就已经归还,所以不存在收受好处的说法。

  记者发现,根据上海市二中院的开庭公告,该案预计审理时间为一天。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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