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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微博直播自杀案件的法律审视

2014年12月15日 09: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微博直播自杀明显是在渲染甚至“教唆”自杀,侵害了其他网民的权利。少数网民公然鼓动自杀,也是对自杀者权利的一种侵害,法律是否应当追究自杀者及煽动自杀的网民的侵权责任,姑且不论。但微博服务商完全应该及时屏蔽直播自杀的冷漠及恐怖场面,此乃不可懈怠的法律责任。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小伙将一盆即将点燃的炭火图片发到微博上,留下一句“对不起大家,我真的要死了”,在随后的自杀直播过程里,引来了数万条转发和评论。其中多数人在劝慰并求助当地公安机关,但也有一些网友用嘲笑、不屑的内容发表评论,诸如“今天必须死”、“你死给我看看”等言论掺杂其中,一时间这场自杀直播被众人围观。最终警方证实了小伙的死讯,令人惋惜沉思。

  微博直播自杀是一种展示性自杀行为,行为人希望通过“将要自杀”的预告行为得到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的关注。也就是希望得到关注、求得帮助,或者迫使他人让步。在该起悲剧中,以法律角度审视,涉及网络运营商、闹事网友和行为人三个层面。

  一、针对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包括企业责任与法律责任。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而言,网络运营商若发现微博中存在讨论自杀或其他“危险”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屏蔽、禁言、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在第一时间确定行为人身份和行为地点,尽快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制止,防止悲剧发生。如果发生类似上述的悲剧,是否应当追究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更应谨慎。第一,自媒体时代,网络运营商对于信息内容实行“先发后审”制度,微博有上亿的用户,从业务层面来讲,高效的审核工作不太现实,如果过于苛求网络运营商的审核责任,势必影响信息传播与效率;其次,我国目前就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主动侵权、恶意骗取点击量等方面,对于上述“不理睬”的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事层面上没有可适用的罪名,民事层面缺少侵权构成要素,行政层面又缺少处罚依据。因此就本案来讲,追究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针对闹事网民。在直播自杀过程中,许多网民发表了蔑视、嘲笑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自杀者的情绪,甚至推动了自杀行为的实施。对于这些网民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在当前的法制背景下,应分情况认定。刑事层面,网友的行为不符合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行为要件。教唆自杀主要针对没有自杀意图的人实施,帮助自杀是指提供工具协助有意图自杀者的行为。上述网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于自杀行为的评价,并不符合教唆、帮助的定义,因此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行政层面,如果网友出于恶意,连续发表谩骂、催促自杀等言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那么应视具体情形,由警方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只是单条的、轻微的嘲笑等言论,不建议追究法律责任。民事层面,侵权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果单条评论或言语轻微的,不建议追究民事责任,但如果网友连续发表恶意评论,根据常人判断确实对自杀者起到助推作用的,根据民法精神,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三、针对自杀者本人。自杀行为在我国并非犯罪行为,由于属自损行为,法律层面一般不做评价,抛开责任承担能力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在自杀的过程中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闹市区自杀,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的,在商场中自杀,扰乱商场经营秩序造成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任何行为都应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施。本案中的自杀者已经死亡,在责任承担上的讨论已无意义。在惋惜的同时,也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网络直播自杀行为,这种行为在发泄愤怒的同时,无形中激发了网络暴力,损害了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减少网络暴力,避免悲剧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重网络运营商对信息的审核和对用户的保护责任,作为网络时代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承担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被赋予较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要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明确网络恶意起哄者的法律责任,减少网络暴力,减少跨地域言论伤害,维护网民的整体利益。此外,要加强言论引导,促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维护网络空间的自由与安全。

  法律看似无情,但对本案在道德层面不难作出评价。如果网络运营商穷尽了审核、保护义务,会不会挽救年轻的生命?如果网民少一些谩骂嘲笑,多一些安慰劝导,会不会防止这起悲剧的发生?法律上的责任虽难以明确,但道德上的拷问并不缺位,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反思的现实问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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