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戒毒者七万元 温州苍南司法局一科员被判五年
中新网温州12月16日电(记者 张茵通讯员嘉文)章某原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司法局一科员,但在他在职期间为照顾戒毒人员金九(化名),便收受金九的七万元人民币。今天上午,温州永嘉法院公开宣判章某受贿一案,并判处其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
据检察院指控,2003年开始,被告人章某在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一大队工作,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同时对戒毒人员是否予以表扬加分、是否同意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有权参与共同合议。
2010年-2011年,被告人章某在任职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一大队二中队民警期间,收受戒毒人员金九(化名)人民币7万元,在日常管理中对金九予以照顾并在合议是否同意金九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签字同意。
其中,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章某以借款的名义向金九索取人民币5万元;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章某收受金九转账的人民币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章某对指控自己犯受贿罪和受贿的金额均没有异议,但辩解第一次收受的5万元不是索贿,他辩称:“一开始也想过要还金旭5万元,后来看金旭对这钱满不在意,没有要回去的意思,加上手头紧,于是就不想还了,把这5万元作为金旭送的钱收下来,以后再也没想过要还这5万元”。
而被问及“借款”时没写欠条,那是什么时候开始不想归还5万元时,章某称“没不想还,如果他要的话我就还,没跟我要就算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第一次收受金旭的贿赂款5万元,不能认定为索贿,因为开始时是向金旭借款,也有归还的想法,后来才产生占有该款不归还的想法。
在最后陈述阶段,章某声音不住地颤抖,说自己错误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给家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