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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呼格冤案中反思什么

2014年12月17日 10:4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十八年前被以“正义”之名错误定罪和冤杀,今天同样以正义之名还以清白。虽然无论多么真诚的道歉、多少国家赔偿都不能唤回逝去的生命,但我们还是应该庆幸:在当今社会,正义的力量依然强大,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呼格案发生于十八年前,回头来看,它带有那个时代的司法在理念、制度、实践上的很多印记,因此它的发生不是偶然的。铸就“呼格案”的因素甚多,比如“严打”、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比如公检法流水作业、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模式;比如对被告人诉权(尤其是辩护权)的漠视,对辩护律师的种种限制;比如侦查中心主义以及审判程序的虚化;比如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死刑政策的扩张,等等。

  呼格案给我们的教训并不止于错案的原因,还有纠错程序存在的问题。2005年疑似真凶赵志红详细交代“4·9”强奸杀人案以来,舆论对当年草草了结的呼格案提出了广泛质疑。虽然从法律上说,赵志红究竟是否“4·9”案“真凶”还未经法定程序正式确认,但法律专家普遍认为,仅就呼格案本身的证据而言,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极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然而,虽经当事人家属长期申诉,媒体及社会各界正义之士不懈地关注、呼吁、推动,本案的再审之路却走过了漫长的九年。显然,这其中潜藏着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和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羁绊。

  自呼格案以来,中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度修订,新刑事诉讼法推出了一系列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如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改革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的辩护权能;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赋予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严格规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改革完善侦查讯问程序,限制讯问地点,讯问过程引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如此等等,极大地加强了当事人、辩护人的抗辩能力,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启动了大规模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目标在于加强司法权行使的专业性、独立性,防止来自权力及其他方面的不当干扰。我们可以乐观地预期,上述改革举措必将大大加强司法的公正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类似呼格案在今天应该不会再发生。

  但是,我们仍然不可过于乐观,这不仅因为当今世界没有绝对完美无缺的司法制度,在任何司法体制下冤错案都难以避免,更因为中国现今的司法制度仍然带有改革转型的阶段性特征,还远未达到成熟和定型。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目前刑事办案仍然延续了旧的流水线模式,其弊病:一是虽然从理论上说,后一诉讼环节对前一诉讼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督检验的作用,但事实是由于各诉讼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后一诉讼环节很难监督前一诉讼环节的工作质量,反而被前一诉讼环节所左右;二是各执法机关的关系应该是制约优先,否则不同诉讼职能的设置就失去了意义,但事实是各机关往往基于“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政治目标(任务)而走到一起,站在同一阵线,“配合”压过“制约”;三是侦查机关把控着程序的启动和案件的入口,侦查程序又是一种独立的程序,这样很容易形成侦查中心主义,后续的程序只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从而导致审判程序的虚化、走过场。如果不改变现行的诉讼模式,难保以后不会出现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当下,我们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而呼格案恰可成为改革的反面教材。(沈海平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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