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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刑事冤错案的形成与以“审判为中心”

2014年12月24日 10: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呼格案”发生在“严打”期间。“严打”等运动式司法形成的“以侦查为中(重)心”左右着司法实践,导致公检法三家“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故重新调整司法职权之间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现状诉讼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正如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在“呼格案”再审宣判后所坦诚的那样,呼格吉勒图案对我们的教训是痛心的、深刻的。“呼格案”18年纠错历程,必将进一步推动防范刑事冤错案司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建设步伐,而科学有效防范冤错案的制度设计来源于对冤错案成因的深刻认识。

  正如诸多分析评论所指出的那样,产生呼格吉勒图等冤错案的主要原因之包括当时疑罪从无精神尚未真正确立、刑事证据制度十分粗放、过分倚重口供等。如“呼格案”再审无罪判决的三条理由中,前两条直接与被告人供述有关;同时,一些疑难案件受物证技术鉴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如“呼格案”再审无罪判决的第三条理由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当年之所以仅做血型检测而未做DNA鉴定,是因为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很多地方没有条件进行DNA鉴定。在我国,DNA鉴定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也只有十余年的历史。从大的社会背景来看,“呼格案”的形成,离不开当年的“严打”时代背景。“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全国第二次“严打”运动的次月。产生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严打”政策本身并无差错,错的是“严打”对法律的逾越、司法机关在执行“严打”政策过程中对法定职能定位的游离。“严打”背景下的司法活动首要价值是效率而非公正。根据刑事司法常识,一起刑事案件从案发(立案)到判决执行,中间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主要环节,且大多数刑案都有一审、二审的经历。两个月办完一宗争议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都过于紧张,对于多了一道死刑复核程序的死刑案件来说,则近乎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呼格案”却做到了: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了62天!司法贵不在神速,贵在公平正义以正当程序的形式展现于世人,司法活动的效率当以公正为依托和前提。

  多年来,“严打”等运动式司法形成的“以侦查为中(重)心”左右着司法实践,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宪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以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形同虚设。观察近年来为媒体所披露的一些典型刑事冤错案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基本上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由此“分工负责”演变为“流水线”模式,公检法三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把好刑事案件质量关。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侦查机关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此案成功告破、就可以举行“破案立功表彰大会”,而徒有虚名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只是紧随其后的两个流程、两道工序,是对“上游工序”的例行检验、履行一个对“已告破”刑案的有罪判决包装。在这种“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中,基本看不到辩方的影子。其结果导致“一步错、步步错”,看似“和谐”实则严重背离司法规律,由此造成的重大刑事冤错案既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又伤害司法本身。所以,重新调整司法职权之间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体现了要借助实实在在的制度改进来防冤纠错。以“审判为中心”,是指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和公诉机关同样应用审判的标准而不是传统的破案标准来衡量和审查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载体是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破除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重)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要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了“决定性”环节。当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时,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冤错案的可能性必将大大降低。

  每一宗个案都关乎民生与民权,刑事疑难案件尤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树立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因人类认知所限及各种客观条件所限,冤错案或许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对业已发生的冤错案,坚持“有错必究”是唯一的出路,这也是重树司法公信的前提,因为“说出真相,国家更有力量”!让清白者恢复清白,让有责者承担应有之责,不仅“呼格案”应如此,其他冤错案亦应如此。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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