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 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费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市、县政府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集中受理审查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收费何费用。
意见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并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由政府法制机构集中送达当事人。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议、集中送达的一站式服务。
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指导,今年底前每个市(地)至少要有一个县级政府完成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明年底前全面铺开。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至少要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未取得行政复议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办案工作。 (记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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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