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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冒充记者 以曝光要挟索赞助费获刑

2014年12月25日 1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连城12月25日电 (陈立烽 李泗峰)福建省连城县一男子冒充杂志社记者,以媒体曝光、追究责任等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最终将自己送进班房。连城县法院25日披露,该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邓某(另案处理)到连城县文亨镇某村,冒充《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记者,在明知该村非法开采瓷土矿点已于前期被取缔并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以曝光该矿点非法采矿造成山体破坏为由,向当地村委会干部索要50000元的“赞助费”,并威胁若不支付该“赞助费”,将对该村非法采矿事件制作成新闻予以曝光,扩大事件影响,追究村委会干部等人的相关责任。

  该村村委会干部等人为避免被追究责任,筹得30000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某。

  今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又来到新泉镇某村,以同样的手法,以可为村民报道并解决村内乱倒垃圾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为由,向前来反映问题的李某索要4000元费用。

  因李某发觉被骗后报案至连城县公安局,陈某最终于今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查明,《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未在福建省设立海西增刊编辑委员会,陈某、邓某等人非该社采编或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邓某均不是记者,不具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不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二人所持证件均不是合法有效的新闻采访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编辑部记者,以媒体曝光、追究责任等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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