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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审 称部分供词系自己编造

2014年12月30日 09:21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周文斌案庭审现场

  12月29日上午10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已经进入庭审的第七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周文斌担任南昌大学校长期间收受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投资方肖某现金贿赂上。面对妻子、司机、同事、昔日合作伙伴以及业务公司工作人员等多人证词中的收受贿款情况,周文斌一一否认,并称一些收受贿赂的供词是自己编的。记者昨日了解到周文斌一案已有案卷材料72本,100多位证人证言,庭审今日将继续。

  焦点

  A

  共青学院与昌大“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昨天,周文斌案进入庭审第七天,周文斌一进入法庭立即举手和旁听席上的亲属打了个招呼,表情显得很轻松。

  开庭后,控辩双方立即进行辩论状态,并就2010年9月19日周文斌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开学典礼受贿50万元一事展开争论。

  辩护律师对于17日开庭时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提出质疑,认为该视频资料是一段新闻片段,是通过剪辑、加工形成的,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符合,不能作为庭审证据,并称共青学院官网上的新闻显示,当天出席开学典礼的只有几个副校长,两份资料出现明显矛盾。

  辩护律师强调,共青学院属于三方合作办学,并且合作合同在周文斌担任昌大校长前就签订了,除了共青学院、投资方肖某外,签订合同的是昌大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一家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说,共青学院与南昌大学一毛钱关系都没有。2005年开始,周文斌意识到合同有问题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对于投资方肖某是不利的,这种情况下肖某怎么可能还会多次送钱给周文斌。

  焦点

  B

  妻子、司机证明他多次收钱物是否属实

  随后,公诉人出示了一组周文斌司机刘某某、周文斌妻子吴某的证词,证明周文斌在担任昌大校长期间收受过肖某茶叶、酒以及150万元现金贿赂。

  刘某某的证词称,自己是周文斌的司机,肖某跟周文斌比较熟,他见过肖某送茅台酒和茶叶盒给周文斌,而在共青学院开学典礼时,肖某在一个鱼塘边的饭庄吃完饭告别时,送了两盒庐山云雾茶给周文斌。

  周文斌妻子吴某的证词称,自己在家中看过周文斌提过三次东西回来,第一次是一个水果礼盒,打开后里面装了50万元,后面两次都是两盒庐山云雾茶,每次里面都装了50万元,并且周文斌告诉自己,这些钱是肖某用于感谢自己对共青学院的关照。

  对于检方提出的上述证据,周文斌一概否认,表示司机刘某某是第一个被抓的人,现在刘某某吓得连电话都不敢接,是在巨大压力下做的口供、是屈服而做的口供。周文斌承认,肖某逢年过节时会到他家附近的会所拿茅台酒送给他,但否认被刘某某看到,因为是在家附近给的,当时刘某某根本不在现场。

  辩护律师提出质疑,为何肖某明明知道周文斌的家和办公室在哪里,还要在一个开学仪式上众目睽睽下拿茶叶盒给周文斌,这个场景太不合常理了。另外,周文斌表示,自己的供词里提到拿了庐山云雾茶后,直接放到了办公室的大衣柜里,不曾带回家,妻子吴某根本不可能在家看到茶叶盒。

  焦点

  C

  50万元能否放进两个茶叶盒里

  随后,控辩双方就50万元能否放在两个庐山云雾茶叶盒中展开激烈辩论。

  辩护律师称,庐山云雾茶的盒子根本放不下50万元,并且即使放下了,也非常重,肖某不可能在现场告诉周文斌里面是钱,装有50万现金的茶叶盒万一拎带断了,钱岂不是会掉出来?同时,辩护律师质疑,相隔多年,为何司机刘某某能够记得什么时间、什么场合、谁送了什么牌子的茶叶给周文斌,刘某某的记忆未免太好了。

  周文斌称自己不可能在公开场合拎东西,“南昌大学的人都知道我手上不会拎东西,只要手上有东西,司机、秘书甚至副校长都会抢过去拎,我怎么会自己拎茶叶盒?”

  对于辩护律师所质疑的50万现金装不进两个茶叶盒一说,公诉人当即反驳,表示100万元现金经过测量约11公斤重,那么50万元现金则是5.5公斤重,再分成两个盒子装,一个茶叶盒装2.25公斤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拎带不可能断。

  焦点

  D

  共青学院食堂每年150万元承包费哪去了

  昨日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南昌大学共青学院食堂一、二楼的承包商李某等两人的证词,称每年承包商都会将150万元的食堂承包费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会计陈某(音)。同时,公诉人也宣读了陈某的证词,称每次收到150万元食堂承包费后,会将现金直接交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的投资方肖某,但双方每次交接都没有任何票据证明。该笔资金正是肖某向周文斌行贿资金的来源。

  对此,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质疑,认为作为一个正规单位,每年150万元的食堂承包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150万元不做账不给任何凭据根本不合常理。如果肖某万一不记得这笔账了,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的会计和出纳怎么证明已经交了这笔账?而且两个承包商分别承包一、二楼,按比例给钱,那么他们跟校方一定会有个相应的计算方式,这个结算无论是正规账目还是私人流水账都应该都有一个结算痕迹,不可能没有任何票据证明,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要了解这笔账,就要将食堂承包商及会计陈某都带到庭审现场来,现场问一问。

  周文斌表示,食堂的钱从来不会通过现金交易,因为学生都是刷一卡通消费,而学校财物也都是按照一卡通来跟食堂承包商计算费用,食堂结算一定有账才能证明一共有多少学生来吃饭,才能与承包商正规交割。而且,周文斌对本案的重要证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投资方肖某给出了一句评价——他是很严谨的人,不可能稀里糊涂做账。

  面对周文斌和辩护律师的诸多质疑,公诉人表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的财务非常混乱,存在不做账的情况,而正是共青学院的账目混乱,为肖某给周文斌行贿提供了条件。

  焦点

  E

  周文斌称自己编造受贿3万元供词

  在昨日下午的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贝尔公司张某(音)的证词,指证周文斌曾经收受过张某送的现金3万元,随后控辩双方分别就此部分贿款是否存在展开举证质证。

  公诉人宣读的张某证词显示,2007年某一天在南昌大学,张某带着装有3万元现金的牛皮纸小档案袋来到昌大前湖校区周文斌的办公室,当面感谢了周文斌关照公司2980万元产品的业务,并称当时将牛皮纸小档案袋递过去后,周文斌稍作推辞便接受了。同时,公诉人还宣读了南昌大学负责采购的负责人证词,对方也指证周文斌曾经向他提出对贝尔公司张某的业务予以照顾的要求。

  面对公诉人提出的受贿行为,周文斌现场全盘推翻,并称这个受贿行为是自己编出来的。周文斌自称当时是不得已而编造受贿情节,并称除了张某外,自己还曾经“交代”了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供词,但当时无法编出具体的名字,这段受贿供词没有被采纳。同时,周文斌表示,自己曾经多次向省、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这3万元的收受贿赂行为作出无罪辩护,表示自己没有收过张某这3万元感谢费,与张某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周文斌称,公诉人宣读的张某供词和自己编的供词情节太接近,怀疑这是故意串供。

  辩护律师随后也予以反驳,表示张某提供的这份证词说的是2007年的事情,质疑相隔7年时间张某怎么连装钱的牛皮纸小档案袋这种小细节都能记得一清二楚。同时,辩护律师称贝尔公司是一家比较有实力的公司,在周文斌来南昌大学之前,就和多个高校有业务往来,并且做得很顺利,没有必要送钱给周文斌,没有情理上的依据。辩护律师称,贝尔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如果张某送钱求业务照顾就不可能是自己掏腰包,但如果是公司行为,那么在公司财务上会有相应表现。辩护律师要求应该再问细一点,问负责项目的人员,周文斌到底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让他关照贝尔公司哪个项目哪个具体的生意,否则这个证据就很糊涂。

  对于辩护律师的质疑,公诉人当场回应称,业务合同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南昌大学与贝尔公司2007年底陆续签了几份合约,而张某也在证词中表示3万元是其自己的钱,和公司无关。

  焦点

  F

  审判长现场反驳辩护律师

  当庭审进行到下午3点半时,周文斌多次提出要排除非法证据,表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谣言”,质问审判长为何不排除非法证据,而他的这一要求也立即得到辩护律师的响应。辩护律师当场指出公诉人提供的证词都是违反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并称周文斌是遭到“刑讯逼供”迫于压力而编造的供词,一而再再而三质问审判长为何不排除非法证据,表示庭审再继续是没有意义的。

  随即,审判长要求辩护律师对“非法证据排查”进行解读,而辩护律师则略带委屈地表示,开庭7天自己被警告了8次,自称在大学教了多年法律课程,也曾经打赢过类似案子,但截至目前一再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查”都未被重视。

  昨天下午3点50分,面对周文斌多次打断公诉人发言和频频插嘴的行为以及辩护律师的“呛声”,审判长现场大声朗读了关于“非法证据排查”的最新法律规定,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其所谓的启动程序规定是在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前发布的,而按照最新法律规定,并非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取证就一定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而是只有审理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时,在审判前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同时,审判长表示已经听取了周文斌和辩护律师的申请,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的合法性在审判前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

  预计开庭三天的周文斌案已进入到第七天,依然处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天下午4点,审判长宣布当日的庭审结束,下一次开庭时间为12月30日上午10点。

  (首席记者 张宁江 记者 曾艳 文/图 实习生 李林)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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