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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破除虚高“GDP” 让法官办案走出数据泥潭

2014年12月30日 13: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多年来,人民法院实施了一系列制度举措,成绩有目共睹,如近年来开展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在分析全国法院整体案件质量、审判工作运行动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陷入一刀切、“唯数据论”的司法考核“GDP”泥潭,违背了司法运行自身特有的规律。有的地方、部门盲目攀比乃至恶性竞争,为了在考核排名中位次占先或不落人后,不惜进行“技术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掺杂水分,使得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等指标无限“虚高”,而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不断人为走低,造成数据不实、指标“失真”,违背了司法规律甚至常识。

  比如,有的地方为了降低上诉、发改率,把本年度的上诉案件、发改案件放到下年度去上报和统计,甚至热衷于搞个案请示汇报,变二审为一审,让法定的“二审终审制”虚设,危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的地方违规“扣除”案件审限,以“缩短”案件审理天数,让审效虚高;有的对疑难复杂案件,竭力动员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不但提高了撤诉率、结案率,缩短了审限,还虚增了结案数;有的地方出于提高“审结率”的需要,每临年底甚至11月底即不予立案,要么拒收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申请,要么限定延期立案,要么采取变通措施,今年立的案却是来年的案号。

  种种乱象,不但有违司法运行自身规律,不符合司法为民宗旨,不符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甚至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严重透支司法公信,既让社会、公众及舆论诟病吐槽,也让法官疲于应付、不堪重负,亟须纠改。

  之所以如此,既与苛刻而激烈的内部考评排位机制有关,也与司法统计指标、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本身的不科学有关。上级考核下级、指标排名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不符合上下级法院“指导、监督”的审级关系,有违司法运行自身规律,也无视各地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一些统计考核指标的设置,比如上诉率、发改率等本身不尽科学,并非能由一审法官决定和控制,上诉案件是否将发回重审或改判应由二审法院依法判定,上诉更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渠道,简单硬性地对法官设定此类评价考核指标,有害无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要求,直面当前法院系统司法统计考核之弊,积极纳谏,勇于放权,让司法更像司法,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各地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及专门重申要杜绝年底不立案的陋习。这既是遵循回归司法运行自身规律、保障当事人诉权需要,也是坚持依法治国时代主题、推进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尊重法官主体地位,为基层法院和一线法官减负,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司法政绩观、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有利于调动广大办案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为此叫好。符向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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