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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侨中原校长曾纪宁受贿一审获刑10年

2014年12月31日 11:3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03年至2014年间,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某忠、叶某尤、曾某力等17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人民币、美元3000元, 为他人在工程承建、采购承包、人事调动、招生合作等事项中谋取利益,11月17日海口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昨日上午,海口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曾纪宁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李美香

  曾纪宁是海南文昌人,今年59岁,2004年2月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2007年3月任海南华侨中学校长,2012年11月任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正处级)。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他利用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校长的职务便利,84次收受陈某忠、叶某尤、曾某力等17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建、采购承包、人事调动、招生合作等事项中谋取利益。法院另查明,曾纪宁将其收受的341.2万元贿赂款交由陈某忠代为保管。案发后,曾纪宁通过陈某忠及亲属主动上缴赃款153.1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曾纪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曾纪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曾纪宁通过亲友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曾纪宁在接受调查期间举报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受贿犯罪,根据曾纪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曾纪宁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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