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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被盗索赔遭拒 车主状告停车场(图)

2015年01月09日 16:3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市金阳路,何先生汽车被盗的路边占道停车点。

  去年6月10日晚8点半左右,市民舒先生驾驶朋友何先生一辆价值18万元的SUV车,前往成都青羊区金阳路,车辆停靠在附近正规的街边占道停车场并缴纳了6元停车费。

  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朋友的车已不翼而飞。在和停车场隶属的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投停车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车主何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缴纳了停车费,是否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合同保管关系。1月7日,记者咨询了数位律师和专家后发现,停车被盗后向停车场索赔目前确实比较困难。

  汽车被盗停车场管理方拒赔

  舒先生接受采访时回忆,6月10日当晚,当他驱车到达目的地,正在寻找停车位时,一名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示意其可以停靠在附近临街的一个位置。

  “我还专门问了一下是不是正规的,他说是。”舒先生说,他注意到了地面上的停车位标线,确认这是成都市统一划定的街边临时占道停车点。

  舒先生说,当时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了6元停车费并索要了发票,双方也并未就停车时间、工作人员下班时间等其他问题进行过现场沟通。

  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原本停靠在路边的车已不见踪影,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不见了。舒先生当即报了警。

  “车是2013年才买的新车,不巧盗抢险又刚好过期了。我又是借的朋友的车,很尴尬。”舒先生说,他和车主何先生找到停车点的管理方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索赔,对方却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在自己的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庭上激辩车主:停车场存在过失公司:收的不是保管费

  “明明收了停车费,为什么又不赔呢。”在索赔遭拒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交投停车公司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和6元停车费。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了合同保管关系。

  何先生一方认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131号令)第九条的规定中写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了停车场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何先生还说,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夜间停车的标准是2元4小时,6元停车费应该可以停到早上,但工作人员却在10点就下班了,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和责任,存在过失。

  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的委托律师确认舒先生停车的地方确系公司管辖,对其所述的基本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并不认为双方系合同保管关系,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委托律师认为,舒先生当时并未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不符合构成合同保管关系的条件。而且所谓的停车费是公共场所占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将上交财政,其中并不包含保管费用,所以不认可双方系合同保管关系。

  当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停车VS保管

  小区及商场停车,被盗同样索赔难

  1月7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成都市内多个正规占道临时停车场和3个固定停车场,受访的工作人员大多表示,所收取的停车费都是占道停车费或场地租用费,不包含保管费。停车时也不会要求车主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

  当天,记者又采访了几位律师,其中多数都表示,根据此前的相关判例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没有单独约定,现在一般的停车收费都被认为是场地的租用费,车主和停车场属于租赁关系,而不是合同保管关系。“实际上,类似舒先生的案例在国内并不鲜见,之前基本上判决结果都是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赔很少一部分。”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彭安碧说,事实上,除了占道临时停车、公共停车场停车、甚至在酒店经营场所的停车场内和小区内的停车场停车,一旦发生车辆失窃,都很难向停车场的管理方索赔。

  该赔VS不赔

  法学专家:停车场应证明尽到相应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法学专家司马向林说,目前在停车行为中,除非特殊约定,不然很难认定车主和停 车场的合同保管关系。双方要形成合同保管关系需要两大条件,第一是订立相应的合同,第二是停车人将钥匙和行驶证交予停车场工作人员保管,把车辆的控制权暂时转让给停车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正林说,很多车主本能地认为停车费中包含有保管费,但是认识和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小车很多价值几十万到上百万,然后缴纳几元或几十元的停车费就要求停车场承担保管义务,其实也不公平。”

  夏正林说,另一方面,车主将车放在停车场,本着公平原则,停车场也应该尽到一个注意义务,如果发生盗案,停车场有义务提供线索或者告知车主相关情况,如果不能就当被视作存在过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如果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特别告知舒先生他的下班时间,那么就算是有相应的下班提示牌,也应算作没能完全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管理方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的法学专家陈实则认为,停车场的收费行为是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的,那么它在收取停车费的时候也应当遵循《办法》内的规定,即收费中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发生盗案后,停车场方面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立规:因失职致被盗 停车场需赔偿

  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熊浩然 刘陈平)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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